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新民社监罚字[2024]第074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昇洋劳务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岳麓区望岳街道观沙路八方小区B区S1栋203
法人代表:杨志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7E6K3X9Y
2024年3月6日,本机关接到钱袖成、李侬立普等10人书面投诉称湖南昇洋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经调查,你单位拖欠务工人员钱袖成、李侬立普等10人工资190670元,情况属实。
2024年4月23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湘新民社监令字[2024]第074号),责令你单位依法支付钱袖成、李侬立普等10人工资190670元,对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于2024年4月29日前把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以书面形式报送本机关。你单位未按期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用书面材料报送至本机关。
2024年5月6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湘新民社监告字[2024]第0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理措施,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依法支付钱袖成、李侬立普等10名农民工工资。
2024年5月1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理决定书》(湘新民社监理字[2024]第074号),责令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起五日内依法足额支付钱袖成、李侬立普等10名农民工工资共计壹拾玖万零陆佰柒拾圆整(190670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用书面材料报送至本机关。
2024年5月21日,本机关向你单位邮寄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湘新民社罚告字[2024]第07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和行政处罚措施,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的投诉书、《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询问笔录、《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邮寄送达回执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拒不履行民政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依照《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符合《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十一条规定、《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类)第十八项,决定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叁仟(13000)元整。
被处罚款请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至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岳麓支行岳麓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政府9栋1楼政务大厅内;账号820105000000077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直接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民政和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