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岳环委发〔2017〕10号

  长沙市岳麓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

岳麓山风景名胜管理局、岳麓工业集中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号)和《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长环委办函〔2017〕183号),经区环委会研究批准,岳麓区将组织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为加快落实有关要求,切实做好污染源普查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工作认识。污染源普查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把普查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抓好组织实施,实行“一把手”亲自抓、亲自安排部署,同时要建立必要的工作责任制,一级一级抓,层层抓落实。

  二、成立领导机构。岳麓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由长沙市岳麓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组织和领导,成立了长沙市岳麓区第二次全区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普查工作办公室,抽调专职人员(4人以上),确保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提供经费保障。按照分级保障工作原则,由区人民政府提前预算安排普查经费,确保工作经费能够落实到位。

  附件:1、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污染源普查的通知》(湘政办函〔2017〕69号)

  3、《长沙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长环委办函〔2017〕183号)

  4、《长沙市岳麓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成立长沙市岳麓区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长沙市岳麓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2017年10月12日

岳环委发〔2017〕10号-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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