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字〔2017〕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湖南宝之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字〔2017〕3号

湖南宝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0771******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

法定代表人:侯杰

我局于2017年1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收集、贮存废机油的容器以及收集、贮存废机油的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在转移废机油时,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3、未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造成废机油流失、渗漏;

4、废机油桶和面纱、手套存在混装现象。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①调查询问笔录;②现场检查照片;③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⑤法人代表身份证明;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第十七条第一款“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以及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224《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1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至今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项、第十一项“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六项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岳麓支行

    名:长沙市岳麓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8008000003201505101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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