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
岳环责停字〔201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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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长沙市岳麓区重阳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马秋良
我局于2016年11月2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重阳路198号的生产一厂区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厂界环境噪声等效声级昼间为66.7分贝、夜间为68.8分贝,均超过国家制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的2类排放标准。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检测报告、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改正方式包括:停止你单位生产一区的两条1500吨产量挤压线、一条800吨产量挤压线、一条500吨产量挤压线和一台锯棒切割机生产,制定噪声污染整治方案、实施整改等。
你单位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你单位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整治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单位履行停产整治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麓区人民政府或者长沙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