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字〔2017〕1号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合科技有限公司杜鹃路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 91430100**********
经营者: 邓振畅
地址: 长沙市岳麓区杜鹃路**********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我局于2017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枫林美景小区国合汽修店项目未依法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我局于2017年1月10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岳环改〔2017〕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报我局备案枫林美景小区国合汽修店项目。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①调查询问笔录;②现场勘查笔录;③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④企业法人营业执照;⑤现场检查照片:⑥法人代表身份证明:⑦委托书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我局于2017年1月22日以《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17〕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责令恢复原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元整(小写:6400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湖南湘江新区农村商业银行岳麓支行
户 名:长沙市岳麓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80080000032015051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