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字〔2016〕2号
长沙市奥禹防水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0**********
组织机构代码:C002****-8
法定代表人:肖**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望城坡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16年4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学士街道学士村(位处禁燃区内)的长沙市奥禹防水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煤、柴等高污染燃料对产品进行加热。2016年4月27日,我局约见了你单位法人代表肖正兵,并对其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在4月29日前自行拆除燃煤(柴)设施。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和学士街道环保办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复查,你单位仍未拆除燃煤(柴)设施。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①4月19日、4月29日现场检查照片;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岳环改〔2016〕11号);③4月27日调查询问笔录;④长沙市奥禹防水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⑤公司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2016年5月9日,我局依法下达《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16〕2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或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拆除并没收燃煤(柴)设施;
2、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小写:20000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岳麓支行
户 名:长沙市岳麓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账 号:80080000032015051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