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岳环罚字〔2016〕1号(长沙万龙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字〔2016〕1号

长沙万龙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0**********

组织机构代码:3940****-7

法定代表人万*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咸嘉湖街道******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16年2月3日上午,接上级交办,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685号的长沙万龙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工作人员在厂区内焚烧废弃的橡胶、海绵垫。我局执法人员当即将火扑灭,并对你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教育和警告。2016年2月4日上午,我局再次发现你单位工作人员在相同地点焚烧橡胶、海绵垫等垃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2月3日焚烧垃圾现场照片;2月4日调查询问笔录;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长沙万龙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2016年2月4日,我局依法下达《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16〕1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或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物质的,由所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岳麓支行

    名:长沙市岳麓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80080000032015051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

                        2016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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