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字〔2015〕1号-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渔人码头)

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字〔20151

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00000157559

组织机构代码:58490386-X

法定代表人胡启洪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北路三段1088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15年3月22日,我局接群众投诉后,到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工作人员正在将施工场地的建筑垃圾进行焚烧处理,产生的烟尘对周边环境造成了影响。我局立即责令你单位扑灭了现场火点。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①3月22日焚烧垃圾现场照片;②3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③公司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④长沙渔人码头置业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2015年4月16日,我局依法下达《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15〕1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或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岳麓支行

    名:长沙市岳麓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80080000032015051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4月24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