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字〔2015〕3号-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丰)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字〔20153

长沙市岳麓区金丰米粉厂: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04600337887    

组织机构代码:L6981911-3

法定代表人邓烈平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村早禾组吴小欢私宅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2015年4月20日上午,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生产废水未经有效处理直接外排,环境监测人员当即采样送检。检测结果显示废水样品中COD为5.6×103mg/L、悬浮物为6.7×102mg/L。以上两个指标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级标准5.6倍和1.7倍(COD标准为1000mg/L;悬浮物标准为400mg/L)。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①调查询问笔录;②生产现场照片;③生产污水水质检测报告;④厂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⑤长沙市岳麓区金丰米粉厂2015年一季度排污费计算;⑥长沙市岳麓区金丰米粉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2015年5月22日,我局依法下达《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15〕3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或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按照《湖南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要求,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立即停产整治,并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治理,通过环保部门验收;

2、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小写:1748元)三倍罚款,计人民币伍仟贰佰肆拾肆元整(小写:5244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岳麓支行

    名:长沙市岳麓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80080000032015051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6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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