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环罚字〔2015〕7号-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方水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环罚字〔2015〕7号

湖南坪塘南方水泥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30122000002900

组织机构代码:707225110

法定代表人彭国君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坪塘街道长塘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情况

根据《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严肃查处在线监控超标企业的监察通知》(长环监〔2015〕2号),你单位一期水泥生产线8月出现9次污染因子超标情况。2015年8月25日,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开展执法监测,检测报告(长环站检字WW〔2015〕第058号)显示颗粒物排放浓度为35.24 mg/m3,超过《水泥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规定的30mg/m3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①2015年8月25日长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检测报告(长环站检字WW〔2015〕第058号);②2015年9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③2015年9月7日岳麓区环保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④湖南坪塘南方水泥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⑤执照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15〕7号)及送达回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2015918,我局依法下达《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岳环罚告字〔2015〕7号,你单位未进行陈述或申辩,未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要求,现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1、责令2015年9月30日前完成治理;

2、废气超标排放,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小写:3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如下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长沙先导农村商业银行岳麓支行

    名:长沙市岳麓区非税收入管理局

    号:80080000032015051012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

2015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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