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湘政办明电〔2015〕35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长政办函〔2015〕42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与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环境监督执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按照“全覆盖、零容忍、明责任、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依法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全面排查整治环境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查处到位、整改到位;进一步摸清排污单位底数,查找环境管理薄弱环节,认真自查自纠,全面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全方位夯实环境保护日常管理、执法监督、司法联动、能力建设等工作基础,建立健全环境监督执法长效机制;通过采取“限期整改一批、停产整治一批、取缔关闭一批”等措施,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着力防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切实维护群众权益。
二、检查对象与内容
(一)检查对象。
本次大检查的对象为岳麓科技产业园和本辖区内所有有废水、废气、废渣及核与辐射、噪音等污染物排放行为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检查内容。
1.岳麓科技产业园。
(1)环评制度执行情况。是否编制园区规划环评,规划环评要求是否落实到位,防护距离内居民是否搬迁到位。
(2)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是否建成规范的污水收集管网及废水、废渣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设施运行是否正常,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
2.企事业单位。
(1)环评审批及“三同时”(防治污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执行情况。是否合法审批,批建是否一致,环保设施是否配套,是否通过“三同时”验收。
(2)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废水处理、废气净化、固废处置等是否有效稳定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和安全处置,尾矿库是否安全通过安监、环保部门的验收。
(3)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是否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按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
(4)监测情况。是否按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安装在线监控并形成应有的监测能力,是否依法依规上报和公开信息。
(5)危险废物管理情况。危险废物的类型、数量、贮存、处理、处置方式及综合利用情况,申报登记、转移联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6)历史遗留隐患治理与管控情况。是否有遗留的危险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是否有遗留的涉重金属废物废渣等环境污染隐患。
3.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重点排查以实行“封闭式管理”或者以预先报告或限制环保部门执法次数等方式,阻碍现场执法检查等。
4.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情况。重点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排污口及建设项目是否取缔,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是否存在违法开发和建设活动等。
5.对群众举报投诉重点案件或各地长期未得到根治的突出环境问题开展检查。
三、检查方式与时间安排
(一)检查方式。
本次大检查实行属地负责的原则,岳麓科技产业园管委会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大检查工作的实施责任主体,采取企业自查、街道(镇)、园区检查、区督查的方式进行。
1区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街道(镇)、园区大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督查,重点督查环境问题突出、整治任务较重、整改进展缓慢的地区,推动大检查工作深入开展。
2各街道(镇)、园区组织本区域内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制定并细化工作方案,组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工业集中区开展自查,审核汇总大检查情况,上报区人民政府。环保、工业等主管部门要指导园区和街道(镇)做好大检查工作。
3各排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如实填报《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自查申报表》(详见附件1),按时报所在街道(镇)、园区。
(二)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2015年4月10日前)。各街道(镇)、园区完成本辖区检查工作方案制定,并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保障。
2企业自查阶段(2015年4月30日前)。各街道(镇)、园区采取发布公告、向企业直接发放通知等形式,组织排污单位开展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立即整改。
3.企业整治阶段。所有企事业单位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整治任务,岳麓科技产业园应于2015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治任务。下列三种情况报经所在街道(镇)及区环保局同意,可作必要的延期:整治任务工作量巨大,短期确实无法完成的;因历史原因形成的防护距离搬迁问题需逐步采取综合措施解决的;其他情况特殊的。
4全面检查阶段(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各街道(镇)、园区组织对重点排污单位、工业集中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生态红线保护区域开展全面检查。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以“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预先报告”、“企业宁静日”等名义限制环保现场执法、阻挠环保的突击检查;以加快项目建设为名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违规或越权审批的检查;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名违规减免排污费或者协议收费、定额收费等“土政策”的清理废除。
5总结阶段(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各街道(镇)、园区总结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成效,查找不足,分析原因,研究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切实做好问题整改的跟踪督办工作。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此次环境保护大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街道(镇)、区直机关各单位要在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环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将大检查与生态文明建设重点工作任务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各街道(镇)、园区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对检查发现的环境问题,要列出清单,制定综合方案,实施分类治理,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大检查取得实效。
(二)明确部门责任。区环委会办公室(区环保局)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区发改局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区公安分局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区监察局要抓好大检查工作的行政监察;区国土分局要负责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依法取缔非法采矿;区安全监管局要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抓好相关工作。
(三)加大处罚力度。各街道(镇)、园区要列出环境问题及违法企业清单,研究提出整改措施、期限和要求,整改结果向区环委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对检查时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及时上报区政府,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园区若存在逾期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建设污染集中处理和处置设施等现象,将停止园区新项目引进,区环保局将暂停受理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建设以外的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初审;对非法企业、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风险隐患突出且治理无望的企业,区政府将依法取缔关闭;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违法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限期整改;对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其他环保行政行为,要及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推动企业守法自律。各街道(镇)、园区在环保大检查过程中,要向企业宣传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等新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宣讲到位,让企业知法守法,切实履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主动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开环境管理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五)注重成果应用。区环保局要将污染源普查、环境统计、排污申报登记等现有环境管理信息,提供给各街镇(园区),提高大检查工作效率。各街道(镇)、园区在检查中要对所有检查过的企业建立并完善一厂一档(企业基本信息、地理坐标、建设项目情况、污染防治设施情况、现场检查情况、违法行为处理情况等)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
各街道(镇)、园区要加强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工作,及时公布大检查开展情况,于2015年4月15日前将大检查工作联络员名单(详见附件2),2015年4月20日前将动员部署情况和工作方案,2015年4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前将每季度工作进展情况(详见附件3),2015年6月25日前将“土政策”清理废除情况,2015年12月10日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区环委会办公室。联系人:陈刚,电话:88999350。
附件:1.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自查申报表
2.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单位联络员基本信息表
3.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

附件1:
环境保护大检查企业自查申报表
(一)企业基本信息
填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签字):
填报日期: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法人代表
环保负责人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地理位置
经度
行业类别
建厂日期
燃料种类
消耗量t/a
纬度
总用水量t/a
废水排放量t/a
有无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证编号
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情况
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物资储备、演练等)
(二)建设项目情况
序号
建设项目名称
项目建设地点
项目性质
项目现状
环评审批机关、文号及时间
批复生产能力
实际建成生产能力
建成投运时间
试生产核准机关、文号及时间
“三同时”验收机关、文号及时间
备注:1、项目建设地点为本项目实际建设地址。2、项目性质填写“新建”或“技改”。3、项目现状填写“未建、在建、投产或停产”。
(三)废水排放情况
排污口编号
处理设施名称
设计处理能力(t/d)
实际处理能力(t/d)
废水排放量(t/d)
排放去向
主要污染物名称
排放浓度(mg/L)
排放标准(mg/L)
企业自测与信息公开情况
备注
自动监控浓度(mg/L)
自动监控联网及运维情况
有无开展手工自测
有无信息公开
1
COD
氨氮
总磷
2
COD
氨氮
总磷
注:排放去向填写接入XX污水处理厂处理或直接排放XX水体。
(四)废气排放情况
废气性质
排气筒编号
废气排放量(m3/h)
主要污染物名称
处理工艺
排放浓度(mg/m3
排放标准(mg/m3
企业自测与信息公开情况
备注
自动监控浓度(mg/ m3
自动监控联网及运维情况
有无开展手工自测
有无信息公开
燃烧废气
1
烟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2
烟尘
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工艺废气
1
二氧化硫
2
氯化氢

附件2:
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单位联络员基本信息表
序号
街道(镇)/园区
姓名
所在部门与职务
联系电话(手机)

附件3:
环境保护大检查季度情况调度表
(第季度)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地区
检查企业数(家)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情况
环境违法行为分类处理处罚情况
本季度完成整改企业数(家)
违法建设项目企业数(数)
违法排污企业数(家)
责令停止建设企业数(家)
责令停产企业(家)
责令限期改正或限期治理企业数(家)
关停取缔企业数(家)
处 罚
移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案件数(件)
罚款企业数(家)
处罚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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