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长沙市岳麓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
各镇党委、人民政府,各街道工委、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长沙市岳麓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区环委会),成员名单如下:
顾 问:陈 中
主 任:周志凯
副主任:胡德强、曾跃平、苏春光(常务)、喻英姿、谢德
成员单位: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编委办、区监察局、区发改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商务局、区文体新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农业林业畜牧局、区安全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水务局、区政府法制办、区交通运输局、区招商局、区工务局、区两型社会建设管理办、区市政公司、区环卫公司、区园林公司、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区规划分局、区工商分局、区质监分局、区交警大队、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岳麓科技产业园及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区环委会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区环保局局长刘菊娥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区环委会成员单位如有调整,由区环委会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区环委会主任批准后,以区环委会名义发文公布,并报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编委办备案,区委、区政府不再行文。
附件:长沙市岳麓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环保工作职责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委办公室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6
附件
长沙市岳麓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
成员单位环保工作职责
一、区环委会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负责全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宏观决策、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三)定期研究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措施和综合性工作方案;
(四)负责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考评;
(五)做好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二、区环委会办公室
(一)负责区环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研究制定全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政策和目标,编制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计划和方案;
(三)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各成员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定期通报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评比结果,提出绩效等次和责任追究的建议。
三、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
(一)负责对岳麓山风景区内的风景名胜资源(包括生态资源、人文资源、自然资源)依法进行保护和修复,对景区内污染源进行治理,建设和管理环保基础设施和其他公共设施;
(二)负责景区规划编制及其呈报审批和具体实施;
(三)负责景区的土地及风景名胜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发展生态产业;
(四)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区委办公室
(一)协调区委各部门做好环境管理工作;
(二)协助召开区环委会例会,研究解决辖区内重大环境问题;
(三)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四)对全区环保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区政府办公室
(一)协调各街道(镇)及职能部门做好环境管理工作;
(二)协助召开区环委会例会,研究解决辖区内重大环境问题;
(三)对涉及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把关;
(四)对全区环保工作部署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五)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区委宣传部
(一)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力度,构建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体系;
(二)组织、引导媒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
(三)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区编委办
(一)依据相关政策及规定,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切实保障环保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
(二)明确各部门环境保护职责,满足环境保护管理的需要;
(三)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八、区监察局
(一)负责受理并查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纪违法、失职渎职等行为的检举和举报;
(二)参与和监督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负责环境污染事故行政责任的追究,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九、区发改局
(一)在研究拟定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制产业准入等各项政策时,优先考虑重大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项目,以保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的实现;
(二)在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时,要求项目办理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手续;
(三)引导推广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及太阳能光伏发电、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利用,促进清洁生产;
(四)负责贯彻执行差别电价、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医疗废物处理收费政策,以及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价格政策措施;
(五)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一)组织淘汰落后产能;
(二)统一协调管理区级工业园区,协助相关部门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冷)设施建设
(三)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和工业企业开展污染防治工作;
(四)推进工业领域清洁生产,组织水泥、化工、有色、建材等重点行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
(五)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区教育局
(一)指导、组织区管学校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教育内容,积极开展环境保护科普教育和志愿服务活动,培育学生的生态文明理念和环境保护意识;
(二)负责组织督促“绿色学校”创建活动;
(三)在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和恶劣空气状态下,可能威胁学校安全时,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应急预案采取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安全;
(四)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二、区科技局
(一)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建设环境保护科学技术应用平台,鼓励环境保护技术产学研结合,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二)会同环保部门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举办环境保护学术活动;
(三)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三、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一)在核发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和可研阶段,要求项目办理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审批手续,防范违法开工建设行为;
(二)负责控制全区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组织创建绿色建筑工地;
(三)负责混凝土搅拌站监督管理;
(四)实施绿色建筑标准,推广绿色建筑
(五)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四、区司法局
(一)将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法制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全民教育;
(二)依法加强律师涉及环境保护法律诉讼工作的规范管理,加强环境污染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
(三)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五、区财政局
(一)依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统筹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保障环境执法、环境监测和环保科技支撑体系建设经费支出,加大城乡环境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二)和协调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财政政策,支持和推进环保产业、绿色采购和企业旨在改善环境的转产、搬迁、关闭措施;
(三)加强对各部门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专项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六、区环保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拟定本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政策规划计划,组织、协调、监督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工作落实环境影响评价、环保“三同时”、排污许可、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污染减排等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三)负责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管,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四)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示范区建设,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五)配合开展排污权交易市场建设和主要污染物总量核定分配工作;
(六)负责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实施环境应急管理,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和污染事故
(七)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八)组织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根据区政府安排,定期将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分解到区直相关部门、各街道(镇)、相关企业,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督查考核;
(九)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七、区商务局
(一)负责报废汽车管理、再生资源回收工作和机动车燃油的供应管理,推动油品升级;
(二)会同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开展城区油气回收治理;
(三)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八、区文体新局
(一)负责对娱乐场所《娱乐经营许可证》进行统一检查;在审批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协助环保部门对文化娱乐场所污染纠纷的调处,配合有关部门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环境管理,防治噪声、震动等环境污染
(三)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
(四)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十九、区卫生局
(一)加强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政水厂出厂饮用水进行卫生监督监测;
(二)在审批新建医疗卫生机构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项目,不予审批;
(三)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加强对医疗废物收集、贮存、运送、处置活动医疗废水处理疾病防治;
(四)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管理,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五)开展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及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预防和控制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疾病
(六)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区审计局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财政预算和支出情况的审计监督,推动政府依法增加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监督有关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
(二)组织开展党政领导干部环保责任审计;
(三)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一、区农业林业畜牧局
(一)按照“生态优先”的原则,调整农业结构;
(二)加强农业用地污染防治和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监管,指导发展生态农业、循环农业;
(三)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组织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工作,推进农业废弃物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四)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故;
(五)推进城乡造林绿化,负责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利用工作
(六)加强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做好林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加强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参与全区畜禽养殖的污染治理,提高畜禽养殖业清洁生产水平;
(八)负责水产养殖污染综合防治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九)负责养殖退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十)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二、区安全监管局
(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在审批新建具有环境安全隐患的项目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监督检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冶金机械等行业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危险化学品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防范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环境污染;
(四)加强对矿山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推进尾矿库的安全整治,及时排除环境安全隐患;
(五)参与突发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牵头处理因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及纠纷;
(六)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三、区城管执法局
(一)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强垃圾禁烧监管;
(二)组织监管全区建筑垃圾(含渣土)运输、道路冲洗保洁、城乡结合部道路扬尘防治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湘江岳麓段、龙王港、靳江河流域等主城区河段的水面保洁工作;
(四)办理辖区范围内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
(五)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四、区水务局
(一)拟定本区水资源保护规划,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严格审批从水体取水和河湖排污的设置,建立水资源使用权市场,完善水权管理和转让制度;
(二)组织开展湘江岳麓段及辖区支流沿岸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整治工作和城区排口截污改造工作;
(三)指导、组织、实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其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提升城乡污水处理能力;
(四)组织开展地下水保护和水土流失的预防及治理,预防和治理河道采砂过程中的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
(五)组织各街道(镇)开展山塘、水库、河道污染综合防治和生态修复工作
(六)负责配合区环保局组织水资源的动态监测工作以及对水功能区的水质状况进行监测;
(七)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五、区政府法制办
(一)对有关部门报送政府审议的文件中涉及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
(二)协同有关部门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依法办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复议案件;
(三)做好区政府环境保护行政案件的复议及应诉工作,指导环境保护部门依法行政;
(四)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六、区交通运输局
(一)推进绿色交通建设,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广新能源营运汽车
(二)协助淘汰城区黄标公交车和出租车,督促城区油罐车业主单位实施油气回收治理工作;
(三)负责交通运输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机动车船的环境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
(五)协助相关部门处理公路、水路交通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六)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七、区招商局
(一)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严招商引资环境准入,推进流通领域和环节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依据环保部门对项目的审核意见实施项目准入审查;
(二)配合环保部门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并协调解决有关环境保护问题;
(三)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八、区工务局
(一)负责区政府投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类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和代建管理工作;
(二)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十九、区两型社会建设管理办
(一)协同区直有关部门审查具有区域性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并对其规划选址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全区“两型”社会建设创新性项目的立项、论证、报批等相关工作,监督创新性项目的实施;
(二)筹集、审批、转报和管理“两型”社会建设财政专项资金和生态补偿、资源补偿、污染补偿资金;
(三)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区市政公司
(一)负责全区主次干道、排水管网系统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一、区环卫公司
(一)负责全区生活垃圾的日产日清,负责对辖区内基建工地和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监管,负责全区水车冲洗作业以及环卫设施建设维护工作;
(二)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二、区园林公司
(一)落实“绿线”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承担辖区内主次干道、广场、社区公共绿地绿化维护,组织制定全区新增绿地计划,上报完成情况
(三)协助执法部门查处毁绿案件办理辖区范围内的树木砍伐、移栽绿地占用行政许可手续
(四)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三、区公安分局
(一)依法查处涉嫌环境刑事犯罪案件和因环境违法需给予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治安管理案件;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和放射性物品公共安全监管;
(三)依法查处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四)会同和配合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交通、火灾、爆炸和泄漏等各类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污染事故;
(五)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四、区国土分局
(一)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登记和使用制度,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在审批建设用地和采矿权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予办理和发放用地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二)负责组织划定禁止采矿区,组织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三)开展地质环境保护工作,防治地质环境灾害;
(四)会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土壤和耕地等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五)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五、区规划分局
(一)建设项目规划上报或审批时,对未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意见的,不得发放规划选址意见书;
(二)以城市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能力为基础,制定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优化规划区工业布局,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三)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六、区工商分局
(一)配合相关部门,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变更或注销其工商营业执照;
(二)对影响生态环境的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并将信息抄告相关许可审批部门;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未取得环境保护相关许可审批,擅自经营的,及时抄告环境保护部门;
(四)负责查处在集贸市场销售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的违法行为;
(五)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七、区质监分局
(一)对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被责令停业、关闭的生产企业,依法注销、吊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负责对全区生产车用汽油、柴油的企业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抽查,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车用油品的违法行为;
(三)负责依法监管环境监测设备、仪器、仪表等,并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四)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八、区交警大队
(一)协助淘汰黄标车,实施黄标车强制报废制度,划定黄标车限行区域,在限行区设限行标志,对黄标车闯禁行为依法处罚;
(二)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十九、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
(一)加强餐饮油烟监管,规范管理露天烧烤等经营活动;
(二)负责加强建筑工地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查处夜间违规进行建筑施工作业产生噪声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三)负责查处在临街门面、道路、公共场所使用发电机噪声扰民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十、岳麓科技产业园
(一)负责园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二)支持、协助所在街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三)提高入园企业环保门槛,加强监管,确保零排放;
(四)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十一、街道(镇)
(一)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
(二)落实区级下达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
(三)协助区环保部门做好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监管工作;
(四)落实区环委会安排部署的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其他区直有关部门和驻区单位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制度,切实做好本部门、本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
中共长沙市岳麓区委办公室 2015年3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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