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岳麓区环境保护局政务公开办事指南》

审批项目一: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3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5、《关于加强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的通知》。
二、审批范围
1、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
2、饮食、娱乐服务行业及有污染物排放的第三产业建设项目;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所列项目。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须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
四、审批程序
1、受理(受理或不受理及理由)
2、项目审查
3、现场勘察
4、批复
五、审批时间
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60日内;
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
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注意事项
1、属于工商投资领域制止重复建设目录(第一批);第一批严重污染环境(大气)的淘汰工艺与设备名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由我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恢复原状,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编制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属于收费项目)。




审批项目二:
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三同时"验收)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3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4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3条;
7、《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二、申报材料
1、申请验收报告
2、经环保部门同意的试生产期间(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三个月内)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3、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
三、审批程序
1、受理
2、现场检查
3、审核资料
4、批复
四、审批时限
自收到申请验收报告起30日内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
1、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试营业)超过三个月,建设项目单位未按期申请验收的,根据《建设项目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由我局责令建设项目单位限期办理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责令其停止生产(营业),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由建设单位委托经环保局批准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属收费项目)




审批项目三: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
2、《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二、审批范围
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项目的经营许可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危险废物名目
3、经营危险废物场所、防治设施情况、监测报告
、审批程序
1、受理
2、现场勘察、资料审查
3、批复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注意事项
无证经营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审批项目四:
拆除、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第二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4条第二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5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0条 。
二、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拆除、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情况说明
3、监测报告
三、审批程序
1、受理
2、现场检查
3、批复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五、收费标准
不收费
六、注意事项
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防治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审批项目五:
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5条及第37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3、《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二、审批范围
大气、水污染物的排放
三、审批材料
1、申请报告
2、排污申报登记表
3、防治污染方面的技术资料
4、委托环境保护监测站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报告
四、审批程序
1、受理
2、资料审查、现场勘察
3、核定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
4、批复
对不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排放许可证》;
对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颁发《临时排放许可证》,并限期消减排放量。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注意事项
1、《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排放许可证》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排污单位必须重新申请换证。
2、持有《排放许可证》或《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不免除缴纳排污费和其它法律规定的责任。
3、持有《临时排放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必须定期向我局报告消减排放量的进度情况;经消减达到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可向我局申请《排放许可证》;
4、拒绝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或拒领《排放许可证》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并加倍收缴排污费。
5、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报告由受委托环境保护监测站编制(收费项目)。




审批项目六:
排污申报登记和排污变更申报登记



一、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7条;(89年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2条;(2000年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了防治法》第14条;(1996年版)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24、29、42条;(1996年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2条;(2004年版)


6、《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章;(2003年1月国务院令第369号公布)


7、《关于排污费征收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环保总局2003年4月发)


二、 审批条件


1、在城市社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前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填报《建筑施工场所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


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后申报登记表(试行)》;


2、排放污染物需作重大改变或者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排污者必须分别在变更前15日内或改变后3内履行变更申报手续,填报《排污变更后申报登记表(试行)》;


3、任何向环境排放废气、废水、固废、噪声等污染物的企业、事业、三产业单位都需办理排污申报手续。


企业、事业单位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应当在项目是生产前3个月内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填报《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简表(试行)》;三产业单位天白《第三产业排污申报登记简表(试行)》。


三、审批费用


不收费。


四、审批时限


自受理之日气20内。




审批条件七:


限期治理项目验收



一、审批对象


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单位


二、审批依据


《湖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第28条。(2002年3月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三、审批条件


1、如期完成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所要求的治理任务;


2、完成治理任务的相关资料;


3、相关测试报告。


四、审批费用


不收费


五、审批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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