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财政金融局湖南湘江新区经济发展局关于公布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为提高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里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

现公布《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湖南湘江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湖南湘江新区2023年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拒绝缴纳。

附件:1、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湖南湘江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3、湖南湘江新区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财政金融局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经济发展局

20231020

附件1

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38月底)

现将调整后的《湖南湘江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分类

部门

序号

收费

项目

收费标准

立项级次

政策依据

备注

教育

1

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一级幼儿园保教费700元/生·月,住宿费260元/生·月;

二级幼儿园保教费600元/生·月,住宿费230元/生·月;

三级幼儿园保教费500元/生·月,住宿费200元/生·月;

四级幼儿园保教费450元/生·月,住宿费180元/生·月;

简易园保教费200元/生·月。

中央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教财〔2020〕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59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468号,长发改价费〔2020〕265号


2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省级示范高中学费1000元/生·期;

其他高中学费800元/生·期。

住宿费详见文件。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财〔2020〕5号,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64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468号


3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见文件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财〔2020〕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468号


教育

4

4、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含开放大学)

见文件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教财〔2020〕5号,湘发改价费〔2017〕9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96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64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586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46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262号


公安

5

1、证照费

见文件

中央

湘财综〔2010〕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1)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见文件


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①居民户口簿

8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首次免征,丢失、损坏补办收取费用。

②户口迁移证件

5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首次免征,丢失、损坏补办收取、过期失效重办收取费用。

(2)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含临时身份证、遗失损毁补证)

第二代居民身份证20元/证,第二代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毁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40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首次免征,到期补办收取费用。农村五保户、贫困户、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和因自然灾害、事故、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以及其他生活有困难的居民,凭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在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证时免收。

公安

5

(3)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反光号牌:汽车100元/副,摩托车35元/副,挂车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40元/副。

临时号牌(纸质)5元/证,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10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临时号牌(纸质)有效期不超过30天。

(4)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

6

1、土地复垦费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详见文件。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由县级以上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确定。

7

2、土地闲置费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21〕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建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由县级以上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确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

8

3、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证。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办发〔2020〕23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中小组〔2019〕1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9

4、耕地开垦费

优等:水田78000元/亩,旱地52000元/亩;

高等:水田74000元/亩,旱地46000元/亩;

中等:水田66000元/亩,旱地38000元/亩;

低等:水田59000元/亩,旱地37000元/亩。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政办发〔2019〕38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住房

城乡

建设

10

1、污水处理费

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吨。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湘发改价费〔2020〕858号


11

2、生活垃圾处理费

居民生活用水:0.30元/立方米;

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0.3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0.64元/立方米,经营服务性用水0.64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0.31元/立方米。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发改价格〔2007〕1729号,财税〔2021〕8号,发改价格〔2021〕97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5号

湘江新区实行垃圾处理费与水费合并收取。

工业和信息化

12

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见文件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湘发改价费〔2022〕552号


水利

13

1、水资源费

见文件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财税〔2020〕15号,湘财综〔2018〕40号,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14

2、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般性建设项目:1.0元/平方米;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1.0元/平方米,开采期间0.7元/吨;

取土、挖砂、采石及烧制砖、瓦、瓷和石灰:1.0元/立方米;

排放废弃土、石、渣:1.0元/立方米。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财税〔2023〕9号


卫生

健康

15

1、预防接种服务费

20元/支剂

中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收取

16

2、疫苗储存运输费

9.5元/支剂

省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务院令第668号,财税〔2020〕1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收取

17

3、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费


省级



(1)核酸检测

9元/人次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湘医保发〔2023〕10号,长医保发〔2023〕9号

根据疫情需要,按照省卫健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检时,每样本收费3元(含试剂等耗材),不区分医疗机构级别。单人单检总费用不超过13元/人次。

(2)抗体检测

8元/人次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湘医保发〔2023〕10号,长医保发〔2023〕9号

不区分方法学,总费用不超过14元/人次;单独检测IgG或IgM,总费用不超过11元/人次。

(3)抗原检测

1元/人次


国发明电〔2020〕14号,湘财税〔2020〕12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湘医保发〔2023〕10号,长医保发〔2023〕9号

不区分方法学,总费用不超过5元/人次。

18

4、鉴定费


中央



(1)医疗事故鉴定费

省级鉴定1900元/例,市州级鉴定1300元/例。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卫生

健康

18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尘肺500元/例,职业中毒700元/例,尘肺病会诊阅片20元/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财税〔2020〕2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3500元/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湘财税〔2020〕2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943号


人防

19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计费面积按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1152元/平方米。

中央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9〕53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0

1、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200元/项,涉及精神病学鉴定的劳动能力300元/项。

省级

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


21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费

见文件

省级

湘办发〔2017〕3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


(1)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高级职务任职资格400元/人,高级职务任职资格面试200元/人。


湘办发〔2017〕3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

其中推荐部门30元,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单位370元。

(2)中级职务任职资格

215元/人


湘办发〔2017〕3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

其中推荐部门15元,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单位200元。

(3)初级职务任职资格

110元/人


湘办发〔2017〕3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

其中推荐部门10元,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承办单位100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22

3、社会保障卡补换卡工本费

20元/卡

省级

湘发改价费规〔2023〕284号

首次、有效期届满、新增内容及确因质量问题需要换卡的,不得收费。

各有关部门

23

1、考试考务费

见文件

中央

《湖南省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收费标准见各执收部门系统文件


24

2、信息处理费

见文件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办函〔2020〕109号,湘财税〔2021〕3号


十一

城管

25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见文件

中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备注: 1、本清单为区本级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520217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公布取消卫生健康部门执收的社会抚养费,具体以正式文件通知为准。

附件2

湖南湘江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截至20238月底)

现将调整后的《湖南湘江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公布如下:

分类

部门

序号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立项级次

政策依据

备注

公安

1

1、证照费

见文件

中央

湘财综〔2010〕1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1)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反光号牌:汽车100元/副,摩托车35元/副,挂车5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含联合收割机)40元/副。

临时号牌(纸质)5元/证,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10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临时号牌(纸质)有效期不超过30天。

(2)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10元/证,机动车驾驶证工本费10元/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226号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

自然资源和规划

2

1、土地复垦费

根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详见文件。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湘财综〔2008〕68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由县级以上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确定。

自然资源和规划

3

2、土地闲置费

土地成交价款的20%。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湘财综〔2015〕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住建部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年第12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财税〔2021〕8号

由县级以上价格、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行政部门确定。

4

3、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10元/证。详见文件。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湘中小组〔2019〕1号,国办发〔2020〕23号


5

4、耕地开垦费

优等:水田78000元/亩,旱地52000元/亩;

高等:水田74000元/亩,旱地46000元/亩;

中等:水田66000元/亩,旱地38000元/亩;

低等:水田59000元/亩,旱地37000元/亩。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湘财综〔2015〕5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政办发〔2019〕38号,湘发改价费〔2019〕597号


住房城乡建设

6

1、污水处理费

居民不低于0.95元/吨,非居民不低于1.40元/吨。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湘财综〔2015〕19号,湘发改价服〔2015〕347号,湘发改价费〔2020〕29号


工业和信息化

7

1、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见文件

中央

《无线电管理条例》,计价格〔2000〕1015号,发改价格〔2013〕2396号,发改价格〔2011〕749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计价费〔1998〕218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湘发改价费〔2022〕552号


水利

8

1、水资源费

见文件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财税〔2016〕2号,财综〔2011〕1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价费字〔1992〕181号,湘财综〔2018〕40号,湘发改价费〔2018〕68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9

2、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般性建设项目:1.0元/平方米;

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1.0元/平方米,开采期间0.7元/吨;

取土、挖砂、采石及烧制砖、瓦、瓷和石灰:1.0元/立方米;

排放废弃土、石、渣:1.0元/立方米。

中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财税〔2023〕9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73号


人防

10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计费面积按竣工验收合格实际地面总建筑面积的6%,1152元/平方米。

中央

中发〔2001〕9号,国发〔2008〕4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9〕53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2019年第76号,湘财综〔2015〕5号,湘发改价费规〔2022〕843号


城管

11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见文件

中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湘发改价费规〔2021〕48号


备注: 1、本清单为区本级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排污权有偿使用费、河道砂石资源有偿使用费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3、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人防工程及设施造成毁损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的规定,依法赔偿损失。

4、破损公路及公路设施赔补偿费和公路占用费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管理,改作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破损以及占用公路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运输部《路政管理规定》,依法进行赔偿或补偿。

附件3

湖南湘江新区2023年度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截至20238月底)

序号

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备注

1

水利建设基金

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20〕9号,财税〔2020〕72号,财税〔2023〕9号,湘政发〔2011〕27号,湘财综〔2011〕45号,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湘财税〔2021〕5号


2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见文件

国发〔1998〕34号,国办发〔2020〕23号,国办发〔2021〕22号,财综函〔2002〕3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湘财综函〔2018〕1号,长财综〔2018〕3号


3

残疾人就业

保障金

见文件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财政部公告 2019年第98号,湘财综〔2016〕46号,湘财税〔2020〕7号,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4

森林植被

恢复费

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湘财综〔2015〕44号,湘财综〔2018〕44号,湘税发〔2022〕85号


5

教育费附加

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综〔2007〕53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湘财综〔2018〕35号,湘财税〔2019〕2号,湘财税〔2019〕10号


6

地方教育附加

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2007〕53号,财综函〔2008〕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省政府令第218号,湘财综〔2018〕35号,湘财税〔2019〕2号,湘财税〔2019〕10号


注:本清单不含中央、省部门和单位在湘江新区执收的政府性基金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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