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规范我省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评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630

湖南省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设施安全、稳定、高效运行,达标排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以上城市(含县城,以下同)正式运行超过一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填埋场、焚烧厂,以下同)运行管理评价。已生态封场或正在进行生态封场的生活垃圾填埋场不参加等级评价,但须提供封场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相关资料,由当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三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全省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评价工作。

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监督管理,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好评价工作。

第四条  评价工作应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评价标准、程序和结果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五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评价内容包括防护距离、计量和填埋物控制、填埋作业、防渗系统、渗沥液导排及处理、地表水与地下水导排、垃圾坝、填埋气体导排收集处理及利用、环境监测、综合监管体系和经费保障等。

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内容包括垃圾计量和接收、焚烧、热能利用、烟气净化、在线监测、飞灰输送与处理、渗沥液收集与处理、综合监管体系等。

第六条  评价实行评分制,依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与运行评价标准》(DBJ43-T529-2021)、《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与运行评价标准》(DBJ43-T528-2021)中明确的计分标准进行打分和评级,设施运营水平分为5个等级,即AAA级、AA级、A级、B级、C级,其中C级代表未达到无害化处理要求。(详见附件12

第七条  评价工作按照市县自评、市州复核、省级评定的程序进行,原则上每两年为一个周期。B级及以下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一年。

第八条  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所在市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标准实施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并上传至湖南省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平台。

第九条 市州生活垃圾处理主管部门在收到自评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对设施自评情况进行复核后,通过湖南省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平台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公开公正、专业客观、规范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组建全省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处理专家库。生活垃圾填埋场专家应当具备高级以上职称或5年以上生活垃圾填埋场运营管理经验;生活垃圾焚烧厂专家应当具备高级以上职称或2年以上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营管理经验。

第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全省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处理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省级专家组,分别开展填埋场、焚烧厂运行管理评价工作,并加强对专家评估过程的监督管理。生活垃圾填埋场专家组由运营维护、工艺技术和结构工程等专业3名专家组成;生活垃圾焚烧厂专家组由运营管理、工艺技术、环境监测、安全等专业的5名专家组成。专家必须遵循回避原则,不得参与负责可研、设计、施工、运营管理的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的等级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评价工作由省级专家组按照资料查阅、现场检查、综合评议的方法进行,同步上传至湖南省生活垃圾管理信息平台。评价结果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后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评价结果,抄送至省生态环境厅,并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官网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等级评价结果实行动态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出现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群体性上访事件,受到省级及以上通报、约谈或被媒体曝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与运行评价标准》(DBJ43-T529-2021)或《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与运行评价标准》(DBJ43-T528-2021)有关规定,对设施评价等级重新评定,并在90日内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大面积施工、提质整改的,经市州垃圾处理主管部门核查属实,可申请延期开展评价工作,延期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评价结果作为各地评优评先、试点示范、资金安排,以及园林城市(县城)等创建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各地在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或委托运营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充分考虑有关生活垃圾填埋场、焚烧厂运行管理评价结果。各地在服务价格调整和服务费支付时,可以将设施运行管理评价结果作为参考。

第十七条生活垃圾转运站、厨余垃圾处理设施运营评价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8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730日止。

附件: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建设与运行评价标准》(DBJ43-T529-2021

2.《生活垃圾焚烧厂建设与运行评价标准》(DBJ43-T52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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