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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岳麓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积极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规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响应速度、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预防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岳麓区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长沙市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长沙市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本预案适用于岳麓区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领域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危险化学品领域突发事件包括发生化学品爆炸、化学品火灾、可燃气体或毒性气体泄漏、中毒等有社会影响的事件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辖区内燃气突发事件、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长输管线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相关预案执行。
1.4.1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1.4.2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级有关职能部门、街道(镇)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和应急机制,危险化学品企业履行本单位生产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
1.4.3 整合资源,有效联动。充分利用现有部门和地方的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规划,合理整合,资源共享,有效联动,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重要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形成应对事故的合力。
1.4.4 条块结合,属地为主。事故现场应急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一般以属地政府为主,有关部门密切协同配合,相关上级单位充分发挥指导和协调作用。
1.4.5 科学决策,依法依规。讲求科学,坚持科学有效施救,充分发挥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专家作用,应用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依规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救援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1.4.6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灾难应急处置与预防工作相结合。落实和加强预防、预测、预警、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装备完善、预案演练等基础工作。
长沙市岳麓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由区、街道(镇)和生产经营单位三级应急指挥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构成。
2.1 应急组织机构
岳麓区人民政府设立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总指挥部),区总指挥部下设岳麓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危化应急指挥部),由行业分管副区长任指挥长,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事故发生地园区、街道(镇)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
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区公安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警大队及各园区、街道(镇)等单位。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危化应急办),设在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领导担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电话:0731-88999998;区应急管理局值班电话0731-88999990,传真0731-88999969。
2.2.1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落实区总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
(2)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3)确定一般以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的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组织协调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救援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协调有关力量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5)必要时向上级有关单位报告事故情况并请求启动上级预案;
(6)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发布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稳定社会秩序;
(7)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区总指挥部和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1)承担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应急值守工作;
(2)组织落实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成员单位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组织开展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经批准后实施;
(4)指导应急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5)协调专业应急物资、装备的储备和调用;
(6)指导、协调、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7)协助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8)完成区危化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区总指挥部的领导下,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1)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区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组织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协调事发地受灾群众的救助和临时安置工作;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技术专家组的组织与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和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评估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2)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工作,协调媒体的宣传报道。
(3)区委网信办:负责统筹指导做好危险化学生产安全事故灾难过程中的网络舆情处置和引导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调供电部门做好事故抢险过程中的电力供应及电力抢修;协调电信、移动、联通三大运营商保障事故救援应急通信畅通。
(5)区民政局:负责因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配合做好事故遇难人员遗体火化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并监督使用。
(7)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有关的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8)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全区做好因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造成的建(构)筑物工程受损的抢险救援工作;负责协调调集起重机、挖掘机等建筑行业排险设备;负责协助提供建筑等工程技术资料支持;负责指导供水应急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有关事故调查工作。
(9)区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行动中交通工具的调配;协调现场应急物资、抢险人员和疏散人员的运送。
(10)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调度医务人员及救护车在第一时间赶往事故现场,对现场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应急处置,并转运伤员至医院;部署、组织协调医院(开辟诊疗绿色通道)对伤员开展紧急医疗救治工作,并及时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伤员病情、治疗和康复进展等情况;根据需要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提供医疗保障服务;负责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11)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有关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
(12)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组织、协调因危险化学品事故引起的燃气工程受损的抢修救援工作。
(13)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协助疏散人员,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适时调集治安等警力参与救援;参与事故调查,依法控制事故责任人,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取证工作;对事故中失踪、死亡人员进行身份核查,对事故死亡人员进行法医鉴定工作。
(14)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和有毒、有害物质泄漏事故的应急环境监测;指导防控环境污染;负责对事故救援过程中可能导致的水体、土壤、空气等方面的次生污染事故处置;事故得到控制后,指导事故责任单位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15)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工作,参与伤亡人员的搜救、被困人员的营救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险情处置;在区危化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16)区交警大队:负责危化事故现场的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
(17)区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及岳麓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确定的应急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园区、街道(镇)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及救援处置工作;负责建立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制定危险化学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和培训;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体系;组织辖区内的企业开展相关应急管理工作。
(19)生产经营单位职责: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制定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危险化学品重点监督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备案;按规定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及时组织救援力量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处置、保护事故现场完整工作;负责疏散人员,组织人员参与研究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的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2.2.4 现场指挥部职责
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灾情处置组、警戒保卫组、医疗救护组、环境监测组、物资供应组、交通运输组、应急专家组、新闻协调组和善后处理组,具体实施事故现场的各项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及事发地园区、街道(镇)等组成,负责事故现场的综合协调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做好应急救援队伍、人员、装备的调度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抢险过程中的协调工作。
(2)灾情处置组: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调度相关部门和社会救援力量参与,负责事故现场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工程加固等工作,控制危险源,排除可能引发次生、衍生灾害和耦合事件的隐患。
(3)警戒保卫组:由区公安分局和区交警大队等组成,负责现场的安全警戒、交通管制、当地社会秩序维护和有关人员的紧急疏散工作。
(4)医疗救护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统筹,组织医疗救护队伍实施现场救护、伤员转移护送及医院救治等工作,并对事故发生地可能发生的传染性疾病进行预防;根据救援需要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区卫生健康局参与现场指挥部善后处理组工作,对事故发生地可能发生的传染性疾病(含二次生活供水水质)进行监测、评估,向区危化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报告,提出善后处置(预防)工作措施建议,由区危化指挥部(现场指挥部)明确相关单位(部门)予以落实。
(5)环境监测组: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统筹,对涉事区域进行环境监测工作,提出控制污染扩散的建议,防止发生环境污染次生灾害,事后对被事故造成的污染环境进行跟踪监测,制定环境修复方案并组织实施。
(6)物资供应组:由区应急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事发地园区、街道(镇)等组成,负责抢险物资、应急装备、应急通信、应急避难所的筹集、组织、调配和运送以及灾民的安置等工作。
(7)交通运输组:由区交通运输局和区交警大队等组成,负责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应急物资运输及抢险人员、疏散人员的运送;保障运输道路畅通等工作。
(8)应急专家组:由区应急管理局和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为现场应急救援抢险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
(9)善后处理组: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故地园区、街道(镇)等组成,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工作。
(10)新闻协调组:由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通报舆情进展,提出应对建议。
(1)规范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
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时应当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规划危险化学品企业布局,统筹安排应对危险化学品事故必需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本区安全水平。
(2)逐步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并监控
各部门、各单位应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排查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环节的风险点和危险源,建立完善的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构建各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
(3)加强安全管理与培训
加强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的培训教育工作,增强员工安全意识。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的防火、防爆、防泄漏、防中毒和窒息的管理。不断推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4)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预案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确保单位应急预案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预案相衔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逐步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相关数据库,形成政府监督管理、企业申报信息、数据共享、部门分工监管的安全管理综合信息平台。
(1)依托信息化系统,根据危险化学品风险点和危险源数据库,绘制风险点和危险源电子图,建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时监控,督促企业结合自动检测、计算机仿真、计算机通信等现代高新技术,及时发现可能使重大危险源由安全状态向事故临界状态转化的各种参数变化趋势,给出预警信息或应急控制指令,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建档等监控制度,严格落实企业的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于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其他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和所在园区、街道(镇)报告。
3.3.1 预警级别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可能造成的事故进行预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四级:可能导致一般事故的为四级(Ⅳ级)、可能导致较大事故的为三级(Ⅲ级)、可能导致重大事故的为二级(Ⅱ级)、可能导致特别重大事故的为一级(Ⅰ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
3.3.2 预警发布和解除
Ⅳ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指挥部备案;Ⅲ级、Ⅱ级和Ⅰ级预警由区人民政府或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发布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区危化应急办及时报告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或者危险已经解除时,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3.3 预警内容
预警信息应当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3.3.4 预警方式
预警信息主要通过区人民政府相关系统、区有关部门相关系统发布,同时充分利用各种有效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如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电视、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
3.3.5 预警措施
发布Ⅳ级以上预警后,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做好应急准备,并组织现场督导组赶赴现场督导;区危化应急办及时跟踪预警信息,并部署相关预警响应工作;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应急工作组人员全部待命,技术专家组进驻区应急管理局或事故现场,对事态发展做出判断,并提供决策建议。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措施:及时收集和上报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告采取的有关特定措施、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随时对事故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级别;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装备、设备和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室内临时避险场所,确保其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公共设施的安全运行;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3.4.1 事故信息报告
危险化学品企业是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要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情况紧急时,企业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区应急管理局接报事故信息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区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
3.4.2 事故信息报告内容和要求
事发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故救援情况和已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信息报告应及时、准确、要素完整,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信息报告单位凡是通过传真、电子邮箱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还必须通过电话进行确认。
信息接收部门收到相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应根据《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岳政办发〔2020〕1号)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后续应急处理。
3.4.3 信息共享
区危化应急办对接收的事故预警信息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报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和区人民政府。
园区、街道(镇)以及各有关部门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快报信息、区应急网络事故快报信息等渠道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社会其他部门、机构和公众通过新闻媒介、手机短信等实现事故预警信息共享。
按照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三级响应、二级响应、一级响应及扩大响应。
4.1.1 启动三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5人以下轻伤的事故;
(2)造成3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3)造成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1.2 启动二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2)造成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超出园区、街道(镇)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园区、街道(镇)行政区的事故。
4.1.3 启动一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受困)的事故;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事故;
(3)其他需要由区总指挥部处置的事故。
4.1.4 扩大响应的条件
(1)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受困)的事故;
(2)造成10人以上重伤(中毒)的事故;
(3)造成1000万元以上的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超出本行政区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5)跨本行政区的事故。
区危化应急办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进行研判,并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报告事故情况,启动响应级别。处置过程中,区危化应急办掌握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并及时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汇报。
(1)三级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协调,视情况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象,指导园区、街道(镇)主要负责人现场处理,向事发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传达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关于抢险救援的指导意见;
(2)二级响应由区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协调事故抢险救援工作。随时掌握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视情协调增派有关救援力量,做好扩大响应的准备。
(3)一级响应由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组织指导协调,并迅速成立现场指挥部,区危化应急办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到达事故现场,成立应急工作组,执行现场处置方案、开展救援抢险、交通管制等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当发生的危化企业突发事件已经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能力,或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由区人民政府或区总应急指挥部报请上级启动应急响应,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做好前期处置工作。
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按照“统一指挥,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1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提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指挥协调应急力量实施救援;派出应急专家组赶赴现场;调派应急队伍前往支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行动。
4.3.2 区危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处置重大事项决策建议;联络各应急救援工作组,通报事故信息;协调、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及时向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
4.3.3 现场指挥部指挥协调的主要内容
现场指挥部有权决定现场处置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的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调度现场应急队伍和应急资源;根据现场情况设置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各尽其责完成现场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1 先期处置
(1)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发单位应当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进行应急处置和救援,并按照规定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响应启动情况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当事故影响可能超出本单位的范围时,要及时将险情通报给周边单位和人员。
(2)事发地的社区(村委会)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的园区、街道(镇)应按规定向区危化应急办报告情况;并组织相关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本辖区内社会稳定;隔离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
4.4.2 基本处置措施
事故现场抢救应以人为本,遵循“安全第一、救人为主、减少损失,先控制、后处置”的原则,基本处置措施如下:
(1)事故发生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引导各部门人员及专业队伍进入事故救援现场;
(2)指挥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控制具体实施方案,布置救援工作;
(3)应急专家到达现场后,迅速对事故情况作出判断,为现场应急处置措施的实施提供建议;
(4)各专业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要服从指挥人员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按各自分工开展处置和救援工作;
(5)事故现场各应急工作小组应按照职责要求开展相关工作,做好后援准备,并将现场工作开展情况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保证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有序实施。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规定,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进行支援。
现场指挥部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特点,明确疏散撤离的范围和方式,事发地的园区、街道(镇)负责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员疏散以及疏散集合点治安管理、医疗卫生、物资保障等工作。
根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急工作需要,区人民政府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民、具备应急救援资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事故预防、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恢复重建等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及专业机构成立事故现场监测与评估小组,做好以下工作:
(1)综合分析和评价监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
(2)对事故规模、影响边界及气象条件,食物和饮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等的污染,可能产生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的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进行监测。
(3)指导现场群众疏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的有关综合性报告和气象、风向、地质、水文资料。
区危化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涉事部门按照《长沙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和有关规定,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做好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当事故现场得以控制,可能救出的遇险人员全部救出,环境监测符合相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由启动应急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宣布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赔偿,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尽快恢复正常秩序,消除事件影响,确保社会稳定。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区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公益型团体和组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的单位应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快速勘察并及时理赔。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建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对事故单位(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一般事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区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建议,编制应急救援总结报告,报送至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指挥部提交的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区危化应急办组织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意见,报送区危化应急指挥部。
危险化学品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受到影响的街道、社区应结合调查评估情况,立即组织人员制订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社会秩序,修复被破坏的城市运行、生产经营等基础设施。
事故应急救援资金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资金,可先从安全费用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支付。无明确事故责任单位的、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处置事故所需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承担的有关应急资金保障解决。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会同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对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
支持各保险机构推广针对应急管理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机构购买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园区、街道(镇)及其部门(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救援需要制订应急救援物资的专项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确保事故发生后能快速、及时供应到位。
区危险应急指挥部依托各专业救援队伍和社会救援力量组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园区、各街道(镇)及相关部门、企业应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中的作用。
区应急管理局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信息数据库、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系统;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预警、事故报告、救援指挥等活动的信息交流快速、顺畅,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必要时,可紧急调用或征集其他部门和社会通讯设施,确保指挥信息畅通。
应急救援时发生通信线路中断,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相关通信运营企业及时组织抢修,确保应急指挥通讯通畅。
各级、各部门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地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单位)的通讯联系方式。
发生事故后,区危化应急指挥部根据救援需要及时协调民航、铁路、公安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区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开设应急救援特别通道。道路、桥梁、隧道等受损时,相关部门迅速组织抢修,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
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医疗救护应急处置能力建设。配备相应的现场医疗救治药物、设备和人员,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能力。
成立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专家组,研究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培养相应技术骨干,积极采用应急救援新技术和新装备,加强岗位练兵,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开展应急救援基地建设工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应掌握本区域(本单位)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园区、街道(镇)负责提供重大事故灾难发生时人员避难需要的场所。
事故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公安部门加强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特殊情况下可紧急调动或协调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区危化应急办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全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工作。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区有关部门(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结束后,形成总结报告送区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和区应急管理局备案。
7.2.1 宣传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有关部门要组织有关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园区、街道(镇)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企业与所在地园区、街道(镇)、社区建立互动机制,向周边群众宣传相关应急知识。
7.2.2 培训
区应急管理局和区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及相关的救援队伍人员进行预案演练和业务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企业应将应急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员工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区人民政府对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本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切实提高其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编制后通过区应急管理局内部评审和外部专家评审,经区人民政府审批发布生效。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原则,生效后法律法规无重大变化时每五年进行重新评审与修订,法律法规有重大变化时则适时进行修订。本预案由区应急管理局组织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
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负责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本预案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不包括军工产品和民爆物品。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区人民政府发布正式预案后自行作废。由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长沙市岳麓区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