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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麓区政府门户网站 www.yuelu.gov.cn  2007-12-10   来源:

岳麓区、街道(乡)部门突发公共事件报告责任分解表

报送责任单位

一、自然灾害类

(一)

水旱灾害

1、大江大河干流决口、小(二)型以上水库溃决及可能造成溃决的重大险情。

2、保护万亩以上农田或城镇的重要堤垸、水库溃决或可能溃决的重大险性。

3、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因江河洪水受淹。

4、一次灾害过程中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人员伤亡;

2)倒塌房屋;

3)农作物受灾;

4)农作物绝收;

5)造成交通、通信、供水、电力中断。

5、发生严重干旱,造成农作物大面各绝收。

6、其他影响较大的水旱灾害。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农林水利局

(二)

气象灾害

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风、大雪等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

2、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热浪、干热风、干旱、大雾、低温、霜冻、雷电、下击暴流等气象灾害。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区交通局

(三)

地震灾害

省内地震预兆、震情及邻近地区对我省有影响的破坏性地震。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四)

地质灾害

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因灾害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

2、造成铁路干线、绕城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国土分局;区交通局

(五)

生物灾害

1、因各种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转入我省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存在飞迁危害趋势的重大蝗虫虫情。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农林水利局

(六)

森林火灾

1、造成有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

2、过火面积50公顷以上及重要景点、景区等部位的森林火灾。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农林水利局;

区园林局

二、事故灾难类

(一)

安全事故

1、境内发生的空难事故。

2、生产过程中有人员伤亡的矿山事故。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区安监局;

3、国家级、省级、市级及区级重点工程项目和重点场所的重大火灾。

4、有人员伤亡或造成经济损失的交通(包括铁路、公路、水上)事故

5、群体中的急性中毒事故

6、影响重大的危害国家交通、能源、电力、通信等重要设施的事故。

7、公共场所或群体性活动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

8、其他无法量化但性质特别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区公安分局、区公安消防大队;

区交通局、区公安分局、交警支队;

区卫生局;

相关职能部门;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二)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有毒化学物质、放身性物质生产、经营、运输、贮存中泄露、扩散造成重大危害和污染的事故。
2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居民取水水源污染事故。

3、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可能导致国家级动物主要保护对象或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的事故。

4、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环保局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

公共卫生事件

1、发现甲类传染病的鼠疫病例和霍乱暴发流行,以及乙类传染病中的肺炭疽及其他易扩散流行的重大疫情。

2、不明原因疾病的暴发流行。

3、重大医源性感染和与医疗活动有关的重大事件。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卫生局

(二)

动物疫情

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疫情,或结核病、狂犬病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农林水利局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

群体性事件

1、各类非法组党、结社活动情况及其动向;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非法组织和对社会有危害的其他组织煽动闹事、较大规模聚集等非法活动,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聚众围攻、冲击国家机关、新闻机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强占、哄闹公共场所及宗教活动场所,人数达20人以上,或者虽未达20人,但情节严重;

2)组织、策划邪教组织人员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以及“法轮功”邪教组织及其他对社会有危害的气功组织的人员公开练功;

3)“法轮功”顽固分子进京上访、串联闹事;

4)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音像带100盒以上;

5)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

6)利用互联网大面积传播邪教组织信息;

7)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8)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行为,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致人死亡;

9)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2、敌对分子、民族分裂主义分子、非法宗教势力的活动情况和由其制造的暴力、恐怖、骚乱事件。

3、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重要警卫目标、广播电台、电视台、通信枢纽以及其他要害部门或有打砸抢烧等行为的。

4、聚众堵塞铁路、公路干线和城市主要街道交通,中断铁路运输和干线公路交通,或非法占据公共场所的群体性事件。

5、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集体上访事件:

1)有到市委市政府、省委省政府(50人以上)或进京(10人以上)上访可能的;

2)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的;

3)行为激烈、妨碍国家机关工作秩序,参与人数10人以上的;

4)损坏接待场所公共财物,威肋、侮辱、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6、参与人数在50人以上或者影响较大的集会、请愿、示威、游行、罢工、罢市、罢课、罢教、罢运、静坐等事件。

7、城市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农村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或人数不多但造成伤亡较大的群体性械斗和哄抢事件。

8、在处置群体性事件中动用50名以上警力(含武警内卫部队)或使用非致命性武器弹药、警械(如崔泪弹、高压水枪等)以及发生意外的情况。

9、涉及民警刑讯逼供、滥用武器致人死亡等严重违法违纪案(事)件或因不依法行政或执法不公以及干部作风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10、严重阻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的群体性事件。

11、由民族矛盾引发的各类重大问题,有辱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

12、因农民负担过重或基层干部工作方法不当而引起的农民死亡事件。

13、军地、军警、警民冲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公安分局、相关单位;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相关单位;

区公安分局、区交通局;

区公安分局、区信访局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二)

金融突发事件

1、各类挤兑事件。

2、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金融、证券犯罪案件和境外人员参与的重大金融犯罪案件,造成较大影响的非法集资案件。

3、涉及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诈骗案件。

4、伪造中外货币、走私贩卖中外假币数额20万元以上的案件。

5、抢劫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及运钞车或抢劫现金5万元以上、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的案件。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区金融证券办、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区公安分局

(三)

涉外突发事件

1、外籍人员在我省失踪或突然死亡事件。

2、外籍人员参与的有较大影响的事件。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区外侨办

(四)

恐怖袭击事件

1、劫持航空器、列车、汽车、船艇或劫持人质的案件。

2、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建筑物、公共场所和国家重要基础设施的事件。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

区公安分局、相关单位

(五)

刑事案件

1、一次死亡3人或重伤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伤害案件。

2、抢劫、盗窃、制造、贩卖、走私枪枝弹药及爆炸物品、剧毒物品、放射性物品的案件。

3、出于报复或其他政治目的,侵害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区级以上人大代表、高级技术人员、知名人士和港澳治胞及海外侨胞的案件,侵害外国人或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4、涉及20人以上中国公民的偷渡案,5名以上外国人的偷渡案或中外合作的非法移民案。

5、受害人在2人以上的拐卖妇女、儿童案件及涉及涉外拐卖妇女、儿童案件。

6、重点要害部门大面积盗窃案。

7、重大失泄密案及密码设备丢失、机要人员叛逃案件。

8、强行阻碍或以暴力手段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案(事)件。

9、派出所、看守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监狱、劳教场所发生3人以上集体脱逃或重要案犯脱逃、暴狱,遭受外界非法冲击的事件。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公安分局

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区公安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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