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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操作程序


  2008-09-12


一、申请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
        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资格的证明;
  (三)需公证的文书;
  (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
  (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
  (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
  (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做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审查
    公证处应重点审查:
  (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
  (三)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四)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四、出证
  (一)公证员对审查合格的公证事项应制作文稿,报呈主任或副主任审批;
  (二)文印室负责打印、翻译,公证员负责校对、盖章、装订;
  (三)交公证当事人核对,预防差错;
  (四)发证(由公证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

办理公证流程
  接待→受理→交费→编号→审查、调查→审批→文书打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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