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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登记备案程序


  2008-09-12

 

  一、 依据《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条例》之规定,特制定本办事程序。

  二、 房屋装饰装修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住宅房屋及非住宅房屋的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下或施工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在施工前向所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件和资料,经登记备案后方可施工。

  三、 办理房屋装饰装修登记备案手续,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不收取费用。

  四、 房屋装修人申请登记备案时需提交的文件和资料:

  1、 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租赁证明;

  2、 房屋建筑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同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房屋装饰装修方案和设计图纸;

  3、 装饰装修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证明;

  4、 房屋使用人非房屋产权人的,还应提交房屋产权人出具的同意房屋装饰装修的证明。

  五、 其它注意事项

  1、 严重损坏和有险情的房屋需要装饰装修的,必须先修缮加固,并达到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2、 涉及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房屋装饰装修,必须严格按照登记备案的范围及项目施工,需要变动范围及项目的,房屋使用人应当向原登记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变更;

  3、 从事房屋装饰装修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从事房屋装饰装修的个体从业者,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 违反条例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任何人有权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它管理部门举报,并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七、 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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