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家发改委等28部委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经〔2018〕1704号)的精神制定了《关于印发〈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推进长沙市社会保险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行,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通知》的有关规定,落实相关内容,将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领域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纳入到失信人名单进行管理。

二、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筹指导全市社会保险领域失信人名单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市本级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认定、惩戒、修复等工作。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认定、惩戒、修复等工作。

三、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实行“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保及待遇领取人员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的;

(二)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违规参加社会保险,违规办理社会保险业务超过20人次或从中牟利超过2万元的;

(三)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数额超过1万元,或虽未达到1万元但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的;

(四)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冒领、多领社会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或者数额超过1万元,经责令退回仍拒不退回,或签订还款协议后未按时履约的;

(五)恶意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用于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以外用途,或者造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泄露的;

(六)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不按服务协议提供服务,造成基金损失超过10万元的;

(七)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第三人依法应偿还社会保险基金已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能力偿还而拒不偿还、超过1万元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五、拟将当事人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当事人拟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惩戒措施、期限等,以及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经复核,当事人的申辩理由不成立或逾期未提出申辩的,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的意见成立的,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列入决定应当列明: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及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号码,相关责任人姓名及其身份号码;

(二)列入事实、理由、依据、期限、惩戒措施、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名称、联系方式;

(三)当事人权利救济途径、救济期限、申请异议的期限等;

(四)整改方式和期限、信用修复方式等退出方式告知等。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等相关媒介上公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

七、作出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严重失信人名单信息上传至“信用长沙”平台,由相关部门依据《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704号)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八、联合惩戒内容:

(一)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将失信企业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查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延长公示期限。

(三)限制失信企业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

(四)限制失信主体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便捷性。

(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及失信人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六)依法限制失信企业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七)依法将失信信息作为选择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等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重要参考因素,限制失信主体成为项目合作伙伴。

(八)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司债券审核或备案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

(九)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十)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十一)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十二)将失信信息作为基金销售资格审批的参考。

(十三)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审核或注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重要参考。

(十四)将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的失信信息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提供重要参考。

(十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设立或参股融资性担保公司;依法限制失信相关责任人任职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十六)将失信企业相关信息作为设立保险公司审批参考,作为保险中介业务许可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变更股权、实际控制人备案的参考;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及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

(十七)将失信企业相关信息作为设立商业银行或分行、代表处以及参股、收购商业银行的审批时审慎性参考。

(十八)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十九)在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额度审批和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二十)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从严审核。

(二十一)限制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二十二)将相关机构及其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等失信责任主体状况作为优惠性政策支持的审慎性参考。

(二十三)对失信企业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二十四)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

(二十五)依法限制失信企业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二十六)失信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二十七)在失信企业申请办理相关海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布控查验、后续稽查或统计监督核查。

(二十八)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二十九)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失信责任主体是机构的,该机构法定代表人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三十)将失信企业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三十一)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三十二)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单位或个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先表彰,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九、因发生本通知第四条第(一)、(四)、(六)、(七)项规定情形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1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因发生第(二)、(三)、(五)、(八)项规定情形或再次发生第四条规定情形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联合惩戒期限为3年,期满自动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

十、失信主体对失信行为有异议的,应在其知道被列入严重失信人名单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异议申请后,对已经发布的异议信用记录做出异议标注,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向异议申请人书面回复核实结论。

对核实后确认有误的信息,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修改“信用长沙”平台中异议申请人的信用记录。相关部门对异议申请人因异议信用信息记录采取的惩戒措施也应根据更改后的信息解除。

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

十一、对首次因发生本通知第四条第(一)、(四)、(六)、(七)项规定情形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失信主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结合实际以适当方式督促其在3个月内整改。失信主体整改到位后,提请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将其提前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但联合惩戒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十二、未按时整改的失信主体,在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后,可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信用修复,并提供已经履行义务和书面信用承诺等相关资料,人社部门在收到修复申请60个工作日内核查确定,将其提前移出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但联合惩戒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十三、当事人对被列入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十四、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予以处理。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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