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财采购[2023]17号

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

2023518




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工作的

实施方案


为落实财政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与厉行节约过“紧日子”要求,强化采购单位主体责任,合理安排政府采购项目,发挥政府采购资金效益,防范质疑投诉风险,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实施方案》及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通知》(湘财购〔2022〕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精神,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等法律法规及省财政厅有关要求,构建需求科学合理、资金厉行节约、程序规范高效、主体权责明晰的采购需求管理模式,实现我市政府采购新发展格局。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压实采购单位在采购需求管理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采购需求管理要点,严控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起点,补齐采购需求规范不足的“短板”,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防范化解质疑投诉风险。

三、实施范围

市本级各采购单位对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应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长沙市财政局对预算20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500万元以上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前置检查。

四、主要内容

(一)健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机制

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及检查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采购单位负责本单位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应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

认真开展需求调查

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项目立项前,应认真开展需求调查,充分了解项目涉及的市场情况、价格水平等内容,为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做好准备。

1.合理选择调查方法。采购需求调查可以采用咨询、论证、问卷调查、可行性研究、部门(单位)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以及搜集公开或者依申请公开的电子数据及其他科学合理的调查方法。可以采用单一调查方法,也可以多种调查方法综合运用。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应当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市场主体且一般不少于3个。

2.准确把握调查内容。采购单位应当围绕采购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市场供给、价格水平、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开展采购需求调查,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还应调查相关产业发展情况、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者服务水平,调查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明确、客观,避免形式化、走过场。

(三)合理编制采购需求

采购单位应在充分需求调查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完整地编制和确定采购需求,采购需求应当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商务要求,功能和质量指标的设置要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明确合同类型和内容,制定项目履约验收方案。

(四)科学确定最高限价

政府采购项目实行最高限价管理。采购单位应根据批准的资金预算及资产配置预算,结合需求调查情况科学进行价格测算,通过价格测算合理确定商品和服务价值,编制完整的项目总价或单价,经需求审查通过后,作为政府采购项目最高限价或标的最高限制单价:

1.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其他标准、规范有明确指导价格、取费依据的,可直接作为依据。

2.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没有计价标准或取费依据的,应通过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信息,结合需求情况编制。

3.经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市财政评审中心出具的评审报告核定的金额作为最高限价或最高限制单价。

4.涉及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的应严格遵循通用资产价格上限、数量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相关规定。

(五)依法选择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采购单位在选择非招标采购方式时要符合法定情形,规范实施流程和采购行为。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遵循以公告征集供应商方式为主的原则,对不采用公告征集方式的,采购单位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六)规范设置评审办法

采购需求客观、明确且规格、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应以价格作为授予合同的主要考虑因素,优先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固定总价或者固定单价的定价方式。

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除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情形外,鼓励结合预算金额适当提高价格分占总分值的比重,其中:

1.预算金额1000万以下的货物项目,价格分比重不低于35%;1000万以上的货物项目,价格分比重不低于40%。

2.预算金额1000万以下的服务项目,价格分比重不低于15%;1000万以上的服务项目,价格分比重不低于20%。

(七)依法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单位在采购需求管理中,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实现政府采购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包括落实强制采购和优先采购政策,支持节能环保(绿色)产品;两型社会发展;落实预留采购份额和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发展;贯彻落实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和创新产品首购、订购政策;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落实进口产品核准、不得排斥国内同类产品参与竞争等措施。

(八)落实采购需求审查

采购单位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单位应针对评审标准、履约验收方案、支付管理等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编制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并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确定项目最高限价、编制采购文件和申报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审查分为一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属于《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采购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采购单位邀请专家参与审查的,相关专家由采购单位自主选择。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九)合理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

1.采购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开展采购需求管理,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可作为第三方机构)开展。委托第三方机构的,采购单位应当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费用标准及具体费用等。采购单位对第三方机构所提供的采购需求调查结果、所编制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承担主体责任,不得一委托了之。

2.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专业领域、专业能力、职业操守等因素,择优选择高水平且符合项目需要的采购代理机构,通过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推动项目高效实施。

(十)正确组建评审组织

采购单位应当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谈判(磋商、询价)小组等评审组织。积极落实评审组织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的规定以及落实主体责任的要求,采购单位应当委派至少1名本单位专业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参与项目评审,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对于本单位确实没有合适的专业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的特殊项目,可以委托非本单位专业人员担任采购人代表。

(十一)做好采购需求管理结果运用

采购单位应注意合理安排时间,尽早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将采购需求调查、确定采购需求以及需求审查等相关工作情况形成《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管理书》(以下称《需求管理书》,详见附件1),与其他相关资料作为需求管理工作的书面记录一并存档。

采购单位应将《需求管理书》及相关资料作为在长沙市政府采购云服务平台申报采购实施计划的附件。

采购单位应严格按照备案的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文件。

五、监督检查

(一)采购需求管理前置检查

对需要前置检查的项目,采购单位最迟不得晚于采购意向公开后第7日,将《需求管理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等形式要件提交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政府采购处收到《需求管理书》后,在1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要件审查,对形式要件齐全的,将相关资料提交市财政局支出业务处室对项目开展的必要性、项目资金安排及资产配置预算落实情况开展审查,支出业务处室应在收到政府采购处转交的采购单位形式要件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出具意见。对资金安排需经财政评审的,支出业务处室出具资金安排及要求财评意见,需求管理监督检查与财政评审可同步进行。政府采购处在收到支出业务处室审查通过意见后开展前置检查,并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前置检查意见,采购单位应按照前置检查结果,及时调整完善采购需求。

对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货物、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市财政局可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对采购需求进行论证,论证意见作为出具监督检查意见的依据,组织论证所需时间不计入监督检查意见出具时间内。

(二)日常检查及专项检查

除采购需求前置检查外,市财政局还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日常检查或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履行采购主体责任。采购单位对自行采购管理、采购需求管理、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落实优化营商环境相关措施、落实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确认采购文件、采购信息公开、投标人资格性审查、组织项目验收、合同管理及资金支付、采购档案管理、答复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等采购活动负有主体责任。采购单位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厉行节约、规范高效、权责清晰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经济性负责;要做到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并重,严格按照采购需求和项目最高限价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坚决杜绝在项目履约过程中降低配置标准、变更采购标的、服务质量缩水以及在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牵头组织采购需求管理监督检查,负责对采购单位相关项目在采购需求确定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需求管理风险控制以及其他需求管理相关工作中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法规工作要求、程序及形式要件情况开展检查。市财政局各支出业务处室负责审查采购单位相关项目开展的必要性及资产配置预算落实情况,严格把关项目资金安排,从项目资金申报源头消除盲目采购、随意采购、豪华采购,核减无效支出、重复支出。

(三)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要加大政府采购监管力度,将采购需求管理情况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重点,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纠错、化解风险;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各采购单位要按规定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公开,促进政府采购监督与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协同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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