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教育局等十一部门关于印发《长沙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和《长沙市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教育局、各区县(市)教育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医疗保障局、市税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加强县域普通高中建设,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研究制定了《长沙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 年)》和《长沙市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3—2025 年)》。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教育局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长沙市公安局                  长沙市财政局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医疗保障局

长沙市税务局                 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22日

长沙市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进一步推进长沙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加快高质量教育体系建设,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教基〔2021〕8号)和《湖南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和<湖南省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年)>的通知》(湘教发〔2022〕52号)部署和要求,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到2025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7%以上,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保持在90%以上,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60%以上。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公益普惠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幼儿园保教质量全面提高,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机制基本形成,全市学前教育品质不断提升。

二、主要措施

(一)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1.优化普惠性资源布局。聚焦长沙市“一轴两带六组团八片区”的城市空间发展格局目标,坚持规划先行,将学前教育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落实《湖南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充分考虑出生人口变化、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发展趋势,逐年做好入园需求测算,科学编制幼儿园布局规划。学前教育设施的规划配置按《长沙市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执行。从严审批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推动城市居住社区、易地搬迁安置区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产权及时移交当地政府,确保提供普惠性服务,完善农村学前教育资源布局,避免出现“城镇拥挤、乡村闲置”现象。有条件的区县(市)可探索实施学前教育服务区制度,要以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为主体,划定学前教育招生服务范围,统筹运用服务区学位资源,满足适龄幼儿就近入园需求。(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推进普惠性资源扩容增效。实施教育提质扩容工程和教育强市推进工程,进一步补齐普惠性资源短板,确保城乡学前教育资源全覆盖。新改扩建公办幼儿园90所以上,推进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办成公办园。优先保障人口急增新区、人口集中流入地等重点区域的入园需求。支持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军队、街道、农村集体举办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办好1—2所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逐步化解和消除学前教育“大班额”现象,到2025年40人以上“大班额”全部消除,并不再新增40人以上的大班额。全面改善办园条件,消除园舍安全隐患。对乡镇公办中心园、企事业单位和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后,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做好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发挥其兜底线、保普惠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

3.巩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成果。各区县(市)要认真部署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回头看”,对治理成效进行全面复查,产权已移交政府的小区配套园,在原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租赁或者合作协议到期后,一律收回办成公办幼儿园。健全城镇小区配套园建设管理制度,完善扶持政策和监管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坚决防止出现反弹。完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机制,确保小区配套幼儿园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小区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老城 (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搬迁安置区建设规划时要优先保障配套幼儿园规划,确保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幼儿园,满足就近入园需要。(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加强学前教育共同体建设。各区县(市)要研究制定城乡学前教育一体化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各级示范园、优质园的辐射引领作用,构建城乡帮扶模式,缩小城乡学前教育发展差距,促进县域学前教育协同、均衡发展。要以乡镇公办中心园为龙头,依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联合办园等方式,全面推进乡镇集团化办园,实现幼教点、片区园与中心园的融合发展。(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二)提升幼儿园保教质量

1.落实幼儿园科学保教。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各类幼儿园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配备丰富适宜的玩教具和游戏材料,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加快推进学前教育信息化建设,建立互联互通信息平台,积极探索信息化在保育教育活动中的应用,赋能儿童全面发展。全面提升幼儿园办园水平,开展公办幼儿园分类定级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工作。全面推动“家园社”协同育人,持续开展幼儿养成教育实践,充分发挥地方课程的引领作用,树立重视幼儿习惯养成的新风向。强化幼儿园保教质量过程性评估,落实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开发评估工具,形成多元评价方式,系统、科学推进全市幼儿园质量评估实施,全面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2.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湖南省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和《长沙市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全面推行幼儿园入学准备和小学入学适应性教育,坚决纠正超前学习、拔苗助长等违反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在认真开展试点、加强实践探索的基础上,全面构建幼儿园与小学协调合作机制,编制《长沙市幼小科学衔接指导手册》,加强幼儿园与小学在课程、教学、管理和教研等方面的研究交流,有效推动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3.推动学前教育教研改革。加强学前教育教研员队伍建设,每个区县(市)至少配备一名学前教育专职教研员,建立教研协同机制,全面提升专兼职教研员的专业能力和研究能力。配备必要的网络教研装备,实现各类幼儿园教研指导全覆盖。教研员要聚焦教师专业成长需求和保教实践问题,创新教研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的困惑和问题。开展市级园本教研示范园评估认定工作,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结合“互联网+”时代背景,建立网络教研联盟,构建智慧教研新方式,形成优质资源共享机制。(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学前教育师资队伍建设

1.保障幼儿园教师配备。各区县(市)要充分挖潜创新,统筹利用现有事业编制资源,着力加强公办幼儿园编制、人员配备并提高使用效率,严禁“有编不补”、长期使用代课教师。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总额管理,动态核定教职工总额,落实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两教一保”或3名专任教师要求,到2025年确保每所公办园配备3名以上在编教师;引导和监督民办园根据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落实每班“两教一保”的人员配备标准。严格落实幼儿园教职工持证上岗制度。(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落实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工资及时足额发放。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通过增加财政拨款、专项补助等方式,保障公办幼儿园非在编教职工工资待遇,做到同工同酬。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幼儿园中保育、安保、食堂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地方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公办园和承接主体应当依法保障相关劳动者权益。民办幼儿园要参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教职工工资待遇水平并切实保障到位。各类幼儿园教职工依法全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畅通缴费渠道,农村集体办园的教职工社会保险可委托乡镇中心幼儿园代缴,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由小学代缴。各类幼儿园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各区县(市)要把幼儿园教职工收入保障水平作为幼儿园等级评定、年检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前置条件。社会保障、税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幼儿园教职工缴纳社保情况组织检查,积极开展医保参保宣传进园等活动,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

3.提高幼儿园师资培养培训质量。深化学前教育专业改革,指导市内高职院校完善培养方案,强化学前儿童发展和教育专业基础,在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增加特殊教育专业课程,提高师范生的融合教育能力,支持中职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开设婴幼儿托育专业,增加幼儿园高素质保育员的供给。切实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打造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的幼儿教师队伍。完善分层培训机制,加大幼儿园园长、教师和教研员培训力度,突出实践导向,提高培训实效,鼓励支持学前教育教师在职提升学历,同时加大对农村幼儿园教师培养力度,提升幼儿园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鼓励高校、教科研机构和优质幼儿园通过对口帮扶、跟岗培训等项目多渠道结对帮扶基层薄弱幼儿园。(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1.完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落实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要落实“两个只增不减”的要求,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向乡村小规模幼儿园等薄弱环节倾斜,逐步提高学前教育财政投入水平和支持水平,主要用于扩大普惠性资源、补充配备教师、提高教师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升保教质量,保障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确保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优先得到资助。(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健全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在科学核定办园成本、合理优化成本分担项目结构的基础上,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成本分担比例。各区县(市)政府要完善公用经费保障机制,足额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严格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市级、区县(市)级财政奖补标准及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标准。加强幼儿园收费监管,按照质价结合、优质优价的原则,分步、稳妥调整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间隔前一次调整时间不少于3年,但调整时限原则上不得超过 5 年。坚决遏制营利性幼儿园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长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3.加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扶持力度。大力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结合民办幼儿园发展实际,制定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具体措施,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师资培训、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五)完善幼儿园规范管理机制

1.完善动态监管机制。落实区县(市)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提升跨部门协同治理能力,强化对幼儿园办园条件、教师资格与配备、安全防护、收费行为、卫生保健、保育教育、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动态监管。(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完善幼儿园信息备案及公示制度。区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各类幼儿园的基本信息纳入区县(市)政务信息系统管理,定期向社会公布幼儿园性质、开办时间、地址、等级、收费标准、教职工配备、质量评估等方面信息,各幼儿园要主动将园长和专任教师变更情况向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一个月内完成信息更新。实行师德失范教师黑名单制度,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编办)

3.加强民办幼儿园财务监管。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要使用在属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账户,确保收费主要用于保障教职工待遇、改善办园条件、提高保教质量。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举办者通过任何方式取得办学收益、分配或转移办学结余。(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落实幼儿园安全主体责任。幼儿园承担内部安全保卫主体责任,推进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防范园方责任事故。幼儿园要健全房屋设备、消防、门卫、食品药品、幼儿接送交接、幼儿就寝值守和活动组织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规范日常安全管理。幼儿园应当加大安全经费投入,确保总体防范、人力防范、实体防范、电子防范均达到《中小学、幼儿园安防防范要求》(GB/T 29315—2022)规定的国家标准。(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

5.构建联防联控有效机制。公安机关要加强路网运行监测,合理调整勤务安排,加强上放学时段幼儿园周边拥堵节点的指挥疏导。在临街沿路交通流量较大、道路交通秩序较为复杂、治安管控相对薄弱的地区,有针对性地部署“护学岗”、落实“铁骑护学”等勤务机制,提高“三见率”(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指导幼儿园推进“家警园”共建,幼儿园组织教职员工、家长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高峰护学工作。(牵头单位:市公安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

6.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各地要建立健全幼儿园安全日常监管、重大隐患督办、约谈通报等工作机制,及时通报幼儿园安全风险,加大联合检查和集中整治力度,落实监督检查常态化措施,确保幼儿园安全运转。(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六)加大不规范办园行为治理力度

1.加强办园行为督导。重点对存在危房、“三防”不达标等安全隐患及园长和教师不具备规定资格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进行动态督查,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对出现虐童、体罚及变相体罚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的幼儿园,年检实行一票否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停拨或收回奖补资金、降低普惠等级,可依法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对涉事教职工、管理者和举办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加大校外培训机构执法检查力度。落实中央省市“双减”政策要求,统筹做好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治理工作,不得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的线上培训,严禁以学前班、幼小衔接班、思维训练班、托管班、早教班等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开展线下学科类(含外语)培训,以及其他违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培训活动,一经发现,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不再审批新的面向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机构 (含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不得在幼儿园内开展商业广告活动,不得利用幼儿园的玩教具、园服、园车等发布或变相发布广告。(牵头单位:市教育局,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县级主体责任,编制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科学确定学前教育发展目标、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并列入党委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明确有关部门责任分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激励机制。继续安排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重点向农村地区倾斜。健全激励机制,对完成普及普惠目标、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提升保教质量等方面工作成效突出的区县(市)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向学前教育捐资助学。

(三)强化督导问责。扎实推进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督导评估工作,压实政府责任,完善督导问责机制。将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提升保教质量、完善投入保障政策等情况,纳入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和县级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以及区县(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重要内容,对督导发现的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问题特别严重,多次整改不力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案(事)件和师德师风问题的区县(市)2年内不得申报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认定。行动计划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纳入区县(市)政府工作的绩效考核,促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四、本文件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长沙市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2023—2025年)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十四五”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教基〔2021〕8号)和省教育厅等九部门印发的《湖南省县域普通高中发展提升行动计划(2022—2025 年)》(湘教发〔2022〕52 号)要求,深入推进高考综合改革和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整体提升县域普通高中(县、县级市举办的普通高中,在我市指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公办普高,以下简称县中)发展水平,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提高县域高中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加快推进高质量基础教育体系建设,办好长沙范式“品质教育”。

(二)主要目标。2025年,县中办学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县中办学经费得到切实保障,县中教师队伍建设明显加强,县中办学活力进一步激发,县中办学品质显著提升,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达到97%。

二、主要任务与措施

(一)推进县中标准化建设。实施县中标准化工程。全力推进县中标准化建设,在完成标准化建设的学校中,综合考虑教育教学质量、师资队伍、办学条件等因素,全市遴选并建设10所“品质县中”。支持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各高标准建好1所湖南省“徐特立高中”。

(二)保障县中经费投入。县(市)财政在安排年度教育公共预算支出时,适当向薄弱县中倾斜。建立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学费标准和课后服务费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三)稳定县中优质生源。优化普通高中结构布局,合理调控民办普高办学规模,加大优质公办高中学位保障力度,严禁随意撤并县中。落实公办、民办高中同步招生政策,合理设置招生计划,严禁无计划、超计划招生。根据实际可设立县中特色项目,单列招生。规范招生行为,加强学籍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违规争抢生源。设立专项资助基金,对县中品学兼优生、贫困生给予奖补。

(四)加强县中教师队伍建设。严格落实普通高中编制标准,完善县中教师补充机制,落实《长沙市公办学校教职工备案制管理实施细则》,按照不低于县中教职工总数10%的比例核定附加员额,允许县中面向符合条件的编外合同制教师,通过考试考核择优招聘优秀编外合同制教师,实行备案制管理,备案制教师考核择优入编。面向县中新建5个以上名师农村工作站,培育不少于10名市级名校长(书记),坚持长沙教育名师和骨干教师遴选指标向县中倾斜。在市级以上教师培训指标下达时,向县中适当倾斜。市、区县(市)开展评优评先和奖教奖学,原则上确保都有县中人选获奖。

(五)提升县中办学品质。优化基础教育集团化办学,遴选15所城区优质普通高中结对帮扶薄弱县中,每年互派1名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经市教育局备案后,派到办学地点在乡镇的农村县中的干部,其工作期间可认定为农村工作经历。将《关于促进长沙教育特色发展的实施办法》(长教通〔2017〕15号)实施范围扩大到县中,支持培育一批体育、艺术、文化等特色高中。

(六)激发县中办学活力。落实《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保障县中在教育教学、人事管理、经费使用等方面的自主权。优化县中教师招聘机制,非省示范性县中学校可参与面试、试教、考察等招聘流程,可直接到高校招聘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县(市)出台优化绩效工资发放办法,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不与工作年限、职称和专业技术岗位挂钩,发挥绩效工资激励作用。

(七)推进县中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县中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升级信息化教学设备和实验室,完善智慧教育数据治理体系,构建县中多元参与、智慧互联的新型治理结构,推动教育数字化转型;设立交互式多媒体教室和实验室建设专项经费,不断丰富数字教育资源,建设一批智慧校园。推进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创新应用,提高县中教育教学质量。

(八)推进评价改革引领县中发展。坚持把立德树人成效作为检验学校一切工作的根本标准,严禁向县中下达升学指标或以高考升学率考核教育部门、学校和教师;严禁将升学率与学校工程项目、经费分配、评优评先等挂钩。实施“以入口看出口”“从起点看变化”的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加强评价报告结果应用,遴选评价结果应用实验校15所,扭转单纯以分数评价学生,转变育人模式,引导学校培育学生成人成才。探索实行普通高中分类评价,激发县中的办学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九)深化县中教研引领。深入推进教研员联点制度及兼职教研员制度,推进县中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精准教研、混合教研,提升县中教师的教育教学和教研科研能力。市、县两级教育规划课题,适当增加县中指标。

(十)优化县中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文化建设;鼓励德育基地、社会与劳动教育实践基地等,支持县中开展实践教育活动,促进五育并举。鼓励县中争取爱心企业、知名校友等社会支持,建立学校发展基金会。在“书香校园”“平安校园”“心理健康校”“温馨校园”等项目评选中向县中适当倾斜。

三、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市)要把促进县中发展作为推进区域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列入县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议事日程,列为绩效考核重要内容。加强县中党的建设,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和校长,为县中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和人才保障。

(二)强化工作责任。教育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落实好各项举措,加强对县中教育教学改革的指导。编制部门要保障县中编制和员额的需求,财政部门要健全普通高中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县中及时补充教师,完善县中教师待遇保障和激励机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用地、审批等方面支持县中项目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三)强化督导评价。各级教育督导部门应将县中发展提升情况纳入对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的重要内容,重点督查招生管理、教师配备、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学校标准化建设、办学质量提高、教育评价改革等方面情况。三县(市)要建立县中发展提升情况跟踪督导机制,对督导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强化问责,确保县中发展提升计划落实。

(四)营造发展氛围。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大对党的教育方针、素质教育观念宣传力度,严禁炒作高考升学率和高考状元。及时总结宣传县中发展提升的典型经验和有益做法,营造县中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氛围。四、本文件自2023年6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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