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的通知

湖南湘江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金融局,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长沙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财政

  202395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长沙市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助推全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23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全市范围内每年评估认定一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三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原则

按照自主申请、审核推荐、专家评审、集体研究、上网公示的原则,从全市范围内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中,择优评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

第四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

(一)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运营时间1年以上;

(二)基地实际使用面积1500以上;

(三)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注册登记时间在5年以内,数量20个以上(含创业企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等);

(四)提供5项以上孵化服务,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会议室、洽谈室、产品展示厅等公共服务空间。

第五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一)自主申请

符合基本条件的申请单位,可向所在地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起认定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申请单位对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区县(市)审核推荐

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委托第三方社会机构,或通过核实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逐项审核基本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经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集体研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推荐意见。

(三)专家评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开展专家评审工作,必要时组织实地考察。

)集体研究

提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党组会议研究,综合区县(市)审核推荐意见、专家评审情况、激励约束事项等,择优确定拟入选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及分类档次。

(五)上网公示

对拟入选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调查不成立的,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行文公布。

第六条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分类分档扶持标准

对已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实行分类分档,给予创业服务补助:

A类:优秀等次,授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给予每个基地40万元的创业服务补助;

B类:良好等次,授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给予每个基地20万元的创业服务补助;

C类:合格等次,授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同一单位,已连续两年享受市级创业服务补助资金的,第三年原则上不享受本办法的扶持资金。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补助资金从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扶持资金中列支,使用用途按省市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建立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参照认定程序,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复核,不参与复核或达不到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基本条件的,取消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称号。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创业孵化基地的指导服务和资金监管,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要限期整改,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工作,经办部门负责创业孵化基地基础性服务工作。各区县(市)结合当地实际,根据本办法研究制定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扶持奖补办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20239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服务清单

2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评细则

附件1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服务清单

一、核心类服务

1.提供项目开发服务。提供项目诊断、项目咨询、项目策划、项目规划等项目初期开发、咨询、指导服务。

2.提供项目对接服务。提供政府、产业链、科研院校、协会商会等资源对接服务。

3.提供项目展示服务。举办各类创业沙龙、创业讲座、路演活动等,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创业创新大赛和项目展示活动。

二、成长类服务

4.提供创业培训服务。提供创业培训场地和设施,为孵化对象提供各类创业培训。

5.协助提供融资担保。积极解读、宣传创业担保贷款相关政策,协助符合条件的孵化对象申领创业担保贷款,积极为在孵企业提供担保。

6.提供创业指导。项目推介、创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指导,及提供工商财法税等专业指导服务。

7.提供人才招聘。定期归集入驻企业岗位信息,及时对接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合做好岗位信息发布工作;积极对接本地人才市场,为在孵企业提供岗位发布、人才招聘、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协助开展劳动合同签订、社保缴纳、权益维护等服务工作。

三、营商环境类服务

8.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服务。协助做好工商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业务。积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开设证照办理和工商登记绿色通道。

9.协助办理税务登记等相关服务。协助做好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等相关服务。积极协调税务部门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开设证照办理和税务登记绿色通道。

10.协助提供法务相关服务。为在孵企业提供咨询文书、合同审查等基础法律、法务服务。

11.协助申领政策性补贴等相关服务。配合政府部门宣传解读各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指导、协助孵化对象申报各类扶持资金、项目。

四、基础保障性服务

12.租金和管理费用减免或优惠。制定相关优惠政策,为符合条件的入驻企业减免租金和管理费用。

13.提供安全生产(消防)知识培训等服务。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及消防应急演练活动。

14.提供管理咨询。为在孵实体提供管理、品牌、人力资源、财务、IT等咨询服务。

15.提供事务代理。协助提供专利申请、人事人才等政府性事务代理服务。

16.提供后勤保障。为企业提供基本办公场地,提供公共配套的硬件设施(茶水间、洽谈区、会议室、路演厅等),提供水、电、网络等后勤保障服务。

五、个性化服务

创业孵化基地根据园区特色、定位提供的其他孵化服务。

附件2

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评细则

考核内容

序号

考评内容

指标分值

数据提供单位

基本条件        (25分)

1

设立在长沙市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基地运营时间1年以上; 基地实际使用面积1500㎡以上。

8

市创业指导中心、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数据。

2

在孵创业实体入孵前注册登记时间在5年以内,数量20个以上(含创业企业、创业团队或创业项目等)。

10

3

提供5项以上孵化服务,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会议室、洽谈室、产品展示厅等公共服务空间。

7

创业服务

成效

(60分)

4

基地运营机构明确专门机构、人员负责创业服务工作(1分);配备2名以上管理服务人员,在省平台中及时准确录入和维护各数据信息,及时受理服务请求和反馈服务结果(5分);聘请2名以上创业创新导师团成员(2分)。

8

市创业指导中心根据平台数据、评审专家计分等提供数据。

5

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在21-30个的(3分),超过40个的(5分);吸纳就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的(3分),达到150人以上的(5分)。

10

6

在孵创业实体营收总额达到1500万元以上(5分),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6分);全年提供孵化服务次数达到80次的(5分),达到120次以上的(6分)。

12

考核内容

序号

考评内容

指标分值

数据提供单位

创业服务

成效

(60分)

7

全年给予在孵创业实体租金减免金额在10万-20万元的(6分);20万元以上的(8分)。

8

市创业指导中心根据平台数据、评审专家计分等提供数据。

8

在孵创业实体的创业成员中参加创业培训的比例达到25%以上(5分);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相关政策比例达到25%以上(5分)。

10

9

在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达到50%以上(4分);在孵创业实体到期出园率达到75%以上(4分);在孵创业实体总体满意度在90%以上(4分)。

12

激励项

(15分)

10

运营单位定期听取创业孵化基地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基地运营的人员、编制、资金、基层基础等方面的困难的,计3分;定期归集入驻企业岗位信息,及时对接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合做好岗位信息发布工作的,计4分;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及消防应急演练活动的,计2分;创业就业服务工作形成具有示范性、可推广的经验的,每项计2分;积极响应工作安排,实质性承接、有效推动省市区人社部门重要活动的,每项计2分;获评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计2分。

15

就业处综合市直相关部门、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社局相关处室单位提供数据。

约束项(不设下限)

11

运营单位近两年发生劳动违法被立案处理的,每起扣2分;

在第三方绩效评价或各类审计督查中,被指出存在突出问题的,每起扣5分;

国有平台类运营单位未落实租金减免优惠政策的,扣5分;

上年度补助资金未按规定使用的,扣5分;

出现重大负面舆情未及时处置造成严重后果的,扣5分。


注:建设主体为院校的孵化基地对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数、营收总额以及创业成员中参加创业培训的比例、孵化成功率可适当放宽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的在孵实体到期出园率可适当放宽。考评细则可根据工作实际做适当调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