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长沙市重型柴油货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在线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等11部委《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切实减少我市重型柴油货车排放污染,提高重型柴油货车排放管理水平,结合本市实际,7部门联合制定了《长沙市重型柴油货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在线监控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231214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长沙市重型柴油货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在线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长沙市邮政管理局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长沙市公安局   

20231115日    

附件

长沙市重型柴油货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在线监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对重型柴油货车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长沙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登记和外埠转入本市使用的、最大总质量3.5吨及以上的、已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重型柴油货车。

本办法所指的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以下简称“车载终端”),是指安装在重型柴油货车上,符合重型柴油货车远程排放监控技术规范要求的可以采集、存储、传输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信息和发动机排放数据的设备装置。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邮政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建设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加强车载终端的安装联网和使用维护的监督管理。

市交通运输部门结合道路运输证年审,告知、提醒重型柴油货车所有者或使用者落实环保要求。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开展疑似黑加油点核实、整治工作。

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邮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安装车辆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督促超标车辆所属企业及车主开展污染治理,配合开展疑似黑加油点核实、整治及协助入户监督抽测。

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长期不在线、排放超标、疑似黑加油站点等信息定期推送至设备安装车辆行业主管部门,并将连续30天不在线或排放超标的重型柴油货车作为入户抽检、路检路查、定期检验的重点监管对象。

设备安装车辆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对无正当理由连续30天不在线、排放超标车辆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反馈至市生态环境部门。

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车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纳入环保智能门禁系统黑名单。

第五条 车辆所有者或使用者应定期对车载终端进行维护,保持其工作状态正常。车载终端有维修需求时,应向设备安装车辆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备。

禁止擅自拆除、闲置、破坏车载终端及删除、修改车载终端数据。

第六条 已安装车载终端的所有者或使用者转卖车辆、车辆报废或退出本市前,应向设备安装车辆行业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前报备,由运维单位拆卸车载终端后方能办理相关手续。由国有资金出资安装的,在拆卸车载终端后,设备安装车辆行业主管部门应递补车辆安装。若未履行报备手续、拆卸流程,将依法依规纳入长株潭环检平台车辆黑名单。

第七条 已安装车载终端并联网的重型柴油货车在定期检验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对车载终端联网情况开展检查。在一个检验周期内,稳定上传相关数据,并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的重型车,享有免于环保上线检验资格。

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株洲市、湘潭市的相关部门建立重型柴油货车车载终端监控数据的信息共享,通过区域会商、联合执法等方式,逐步提高重型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水平。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条 在本市使用的、未安装车载终端的重型柴油货车,其车载终端的安装工作将根据国家、省、市政策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若国家、省有明确规定,按照上级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1214起施行,文件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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