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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江新区党政综合部关于《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委托招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办法》修订背景

2017年12月,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30号),明确“发挥我市对外友好城市、驻外机构、境外商协会及华人华侨组织的作用,建立与境外政府及机构的招商合作机制”。2022年5月,湖南省商务厅印发了《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实施精准招商的若干意见》(湘商发〔2022〕16号),明确“鼓励市州、县市区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委托招商,形成多方面参与、多领域互动、多角度发力的招商网络”。为进一步聚焦“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以及“强省会”战略,加强新区招商引资工作,拓宽招商引资渠道,调动相关专业社会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结合新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实施办法》制定依据

1. 《湖南省关于进一步实施精准招商的若干意见》(湘商发〔2022〕16号)

2. 《关于强力推进招商引资工作的若干意见》(长政发〔2017〕30号)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委托对象

选取对产业链上下游有较强影响力的主机企业,具有良好信誉、较强招商工作组织能力及丰富招商资源的行业协会、商会、高校(含校友会)、科研院所、各类中介机构、知名企业、龙头企业或其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或其他有丰富项目资源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等,配合新区管委会开展委托招商合作。

(二)项目要求

产业方向为新区重点发展与培育的产业方向,主要包括:移动互联网及应用软件(含5G应用)、航空航天(含北斗)、智能制造装备和工程机械、智能网联汽车等优势及新兴产业;氢能与储能、类脑智能、深海深空深地等未来产业。

项目性质为由湖南省外自然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在湖南湘江新区直管区和托管区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以上产业方向要求的产业项目。

(三)合作方式

1.政府采购。按相关程序确定招商代理合作对象,签署委托招商协议,依据合同开展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程序。

2.政府审定。通过社会征集、部门推荐与自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相关园区、国有公司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报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签订委托招商协议,依据合同开展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程序。

(四)职责要求

招商代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是提供项目有效信息,包括提供含投资方、投资规模、投资内容等要素的有效信息;二是促成双方互访洽谈,促成新区与促成新区与投资方副总裁(含)以上级别高管实现有效对接、互访洽谈;三是促成双方签约落地,  协调企业与新区管委会就项目投资达成一致,促成该项目在新区签约落地,动工建设。

(五)合作时限

招商代理机构实行一聘一年,到期后新区招商引资职能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提出是否继续委托的建议,报新区管委会审定。对于有丰富招商资源的知名企业家、专家、学者等,根据情况授予新区“招商大使”、“产业发展顾问”等荣誉称号,实行任期制管理,一聘三年。

(六)激励标准

对签署委托招商合作协议的招商代理,采取“基本经费+绩效奖励”的激励模式。

与新区管委会签署委托招商协议的招商代理,每年给予一定金额的基本经费。享受基本经费待遇的招商代理每年提供不少于20条有效项目信息,落户新区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实际到位外资总额不低于8000万美元。

对从省外引荐并落地新区、符合新区招商要求且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落地项目,依据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分级绩效奖励,重大项目可按照“一事一议”。

对新区主机企业引进的上下游合作伙伴落地项目,每引进1家,在引进企业购地自建或自购厂房(不含租赁厂房)并实际投产后,前三个完整会计年度,按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实际新增地方贡献的10%给予奖励。上述主机企业中全职工作的特定自然人,在所在企业引进上下游合作伙伴落地项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对其专属奖励不超过给该项目落地主机企业奖励的20%,原则上单个项目认定奖励一个自然人,且最高奖励限额为200万元。

四、《实施办法》解决的主要问题

新区基础方面,随着新区工程机械、储能材料、现代金融等产业集群不断壮大,逐步聚集了一批从事产业研究、对产业上下游有较深研究和深厚行业人脉资源的民营非营利性机构。若将相关第三方机构资源有效整合,将对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形成较大的促进作用。现实需求方面,当前全国各区域针对招商引资的比拼已白热化,只有不断创新招商方式,充分发动社会资源力量,搜集并向新区传递各类投资动态信息,并针对新区招商引资工作提出有建设性的具体意见、引荐急需人才、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才能在招商引资竞争中抢占先机,不断引进大项目、好项目,推动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


湖南湘江新区党政综合部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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